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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2-12 09:12:25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键词:污水处理水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阅读量:16715

导读:日前,贵州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关注SS、色度、COD、BOD5、氨氮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日常检测指标值的变化,结合实际加密检测频率;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
  日前,贵州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黔建城字〔2020〕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配合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同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了解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相关情况进行排查。
 
  一是排查定点医疗机构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排口;二是排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其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三是排查隔离区对其外排进入市政污水系统的粪便和污水是否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关注SS、色度、COD、BOD5、氨氮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日常检测指标值的变化,结合实际加密检测频率;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对污泥也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开展进出水余氯指标检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为工作人员配备手套、口罩、面罩、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酒精等消毒用品。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地要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重大信息按程序及时报送。认真做好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根据工作调度要求,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监管情况。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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