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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2020-08-06 16:43:2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大气治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阅读量:15376

导读: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称《技术指南》),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日前,安徽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称《技术指南》),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要意义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既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效保障,也让持续提标改造的企业享受政策优待,从而促进工业企业升级转型、推动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压实岗位责任、保障人员经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技术指南》,确保按时保质完成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二、做好应急减排措施差异化管控
 
  在2019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落实分类施策。各市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管部门清单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严格保障类企业认定,重点行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其他行业由我厅会相关厅局确定。小微涉气企业只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时,按需对涉气工序采取应急措施,不得干扰其他工序正常工作。居民用供热锅炉和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不得停产限产。在应急减排措施制定上,应遵循“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基本原则,措施细化到生产线或产污工序(设备)。对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应制定统一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市、县)、同一行业,污染处理处置水平相近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三、严格绩效分级评定管理
 
  2020年重点行业绩效评级新增了运输方式和管理指标;绩效评级执行“短板原则”,任意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应降级评定;一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得评为A、B(含B-)级企业或性企业。评级为A级和性的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得强制其为应急管控停产限产;B级以下企业和非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四、加强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生态环境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及各类新闻媒体,普及重污染应急响应知识,宣贯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政策。我厅将在及“双微”公告绩效分级的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并分批公开企业评级名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还将邀请新闻媒体对A级企业和性企业进行走访报道,树立正面典型。
 
  五、规范绩效分级上报机制
 
  各地应合理组织、有序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优先评定A、B级、性企业和认定保障类企业,各市可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初审通过的A、B(含B-)级和保障类企业名单报我厅。我厅将每月组织一次对上述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对C级企业进行抽查。
 
  请各市9月30日前完成行政区内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并填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如有调整,请于12月31日前按程序再次填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原标题:安徽:关于做好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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