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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2020-09-04 14:18:45来源:西安人大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厨余垃圾阅读量:16656

导读:《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要求。
  垃圾分类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生活环境、关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重要举措。《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经过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法治管理新阶段。
 
  《条例》明确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要求,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2019年住建设部新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进行了完善,坚持了“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整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城乡统筹。《条例》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区域都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体现因地制宜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纳入城乡一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
 
  生活垃圾全流程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闭环管理,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并设置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
 
  全社会责任
 
  《条例》重点对全过程管理各环节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力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垃圾产生者、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全社会责任体系。尤其是厘清了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职责,在市区级层面,强调要政府推动,政府是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在街镇层面,顺应管理职责重心下沉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镇街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餐饮经营场所厨余垃圾的管理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高度关注。《条例》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确立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当前推进全过程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为此,《条例》在倡导性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新的《固废法》的要求,提高了源头减量措施的刚性。一方面积极推进减量工作,规定政府部门要带头实行绿色办公,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要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设置了处罚。
 
  随着《条例》的出台,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到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发展循环经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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