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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对钢铁企业出台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2020-10-22 11:40:40来源:江苏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处 关键词:超低排放废气处理阅读量:14601

导读: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全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决定对我省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
 
  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具体见附件)。
 
  二、实施程序
 
  (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情况,汇总形成需要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未达标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
 
  4.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备评估监测报告的钢铁企业,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整改的钢铁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省生态环境厅将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停止执行文件,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指导钢铁企业做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开展政策宣传及落实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因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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