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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1-06-23 09:15:59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生态环境档案环境治理阅读量:22087

导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分类检索效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7月21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孙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18号(51053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王晓璐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100006)
 
  附件:1.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的编码方法、类目代码、类目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各类生态环境档案的信息分类标引、建立分类目录。
 
  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本分类表进行有关生态环境档案的信息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中国档案分类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环境档案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rchives
 
  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管理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2 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 classification table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 archives
 
  以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按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的体系结构及编码方法编制而成的生态环境档案信息分类标引规范。
 
  3.3 类目 category
 
  一组具有共同属性的事物的集合,又称类。
 
  3.4 代码 code
 
  表示类目的一个或一组字符。
 
  3.5 复分 secondary classification
 
  在基本分类基础上,对某些具有共性区分的类目进行再分类。
 
  4 编码方法
 
  4.1 本分类表采用汉语拼音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制。以汉语拼音字母“SA”表示生态环境类,在“SA”后采用阿拉伯数字,数字的位数表示类目的级次,应遵循层累制的编号原则。
 
  4.2 对于同级类目超过十个同位类目时,采用八分制,即同一类目的号码顺序由 1 到 8,8以后用 91 直到 98,即 1-8 和 91-98 均为同级类目。
 
  4.3 本分类表中凡“其他”类目一律用号码“9”结尾。
 
  4.4 其他辅助符号
 
  a)“+”并列符号,用于把两个或三个互相并列的类号进行组配。
 
  b)“=”综合复分号,用于对主表各类目进行复分。
 
  c)“/”起讫符号,表示从某类号起到某类号止的一组类目,不作为档案分类的实际号码使用。
 
  d)“()”世界各国和地区复分号。
 
  e)“[]”中国地区复分号。
 
  4.5 本分类表出现的跳号用于未来的类目扩充。
 
  5 体系结构
 
  5.1 本分类表由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简表)、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主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5.2 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主表)是本分类表的主体,按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的体系结构并结合生态环境档案的实际特点,设置了 12 个基本类目,其序列是:
 
  SA 1 生态环境管理
 
  2 生态环境监测
 
  3 生态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4 自然生态保护
 
  5 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6 生态环境工程、基本建设
 
  7 生态环境设备、仪器
 
  8 生态环境标准、计量和认证
 
  91 核与辐射
 
  92 生态环境国际及跨境合作
 
  93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99 其他
 
  6 交叉关系处理和共性区分
 
  6.1 交叉关系的处理
 
  6.1.1 集中设类
 
  对适宜集中的类目采取集中设类的办法。
 
  6.1.2 分别设类
 
  对不宜集中设类的采取分别设类的办法。
 
  6.2 检查关系的共性区分
 
  对于普遍和大量存在的共性类目,采用复分的办法。附录中的综合复分表(附录 A、附录B)可供主表任何一级类目进行细分。国内行政区划依 GB/T 2260 复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依 GB/T 2659 复分。
 
  7 注释
 
  为了正确运用本分类表,对部分类目作了必要的注释。注释分为以下三种:
 
  (1)指明类目涵盖的具体内容;
 
  (2)指明类目之间的关系和范围;
 
  (3)指明交叉、复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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