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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

2021-08-03 10:17:14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回收设备阅读量:15925

导读:《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5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重建,推进生态补偿和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辖区内(含西咸新区)适用。
 
  本办法发布后,输出生活垃圾进入新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2018年1月17日之后建成投运)的区县、开发区为生态补偿区,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开发区为受偿区,补偿、受偿均以区县、开发区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县生活垃圾总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和灰渣、医疗废物、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县、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费结算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生活垃圾输出区向输入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为50元/吨。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可适时对生态补偿费标准进行核算,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受偿区应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报市城管局审核;每年1月份根据已编制的支出计划和划转的生态补偿资金具体金额,编制本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明细,报市城管局审核。市城管局于当年12月份将各区县、开发区(包括补偿区和受偿区)当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按照市城管局审核结果,通过年终结算划拨补偿区和受偿区生态补偿费。
 
  第六条 市城管局派驻专人,采用信息化识别和计量的方法,对各输入区终端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和确认。
 
  第七条 生态补偿费严格专款专用,由受偿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专款使用和管理细则,报市城管局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受偿区应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如出现以下情况,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取消相关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一)受偿区未按规定上报支出计划、支出明细和专款使用管理细则;
 
  (二)受偿区超范围使用生态补偿费;
 
  (三)受偿区未按审批的支出计划使用生态补偿费;
 
  (四)受偿区未做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影响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九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途如下:
 
  (一)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二)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
 
  (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就业、社会保险、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
 
  (五)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第十条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及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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