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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再次征意

2021-08-03 14:15:01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大气污染尾气排放阅读量:17304

导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删除机动车环保标志有关表述(注:限制通行的车辆类型及区域保持不变),继续对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原黄标车,不包括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行。
  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因我市停止核发环保标志,为巩固黄标车淘汰成效,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我局对原高污染汽车限行通告(穗环规字〔2020〕2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删除机动车环保标志有关表述(注:限制通行的车辆类型及区域保持不变),继续对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原黄标车,不包括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行。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5日(共3个工作日)。
 
  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限制: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三、在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X月X日
 
  原标题: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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