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40号),我部组织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3号
邮政编码:3002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8月27日
附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与GB/T 1992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标准适用范围,强调了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的基本属性;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6276.1、GB/T 6920、GB/T 7477、GB/T 7478、GB/T 7488、GB/T 7494、GB/T 11896、GB/T 11899、GB/T 11903、GB/T 11911、GB/T 11914、GB/T 13200、GB/T 16633、GB/T 16488,增加了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HJ 505、GB/T 22597、HJ 636、GB/T 39302、HJ 637、GB/T 12149、HJ 347、GB/T 15451的引用(见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间冷开式
循环冷却水系统”、“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除尘水”、“冲渣(灰)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业用水水源”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将水质指标调整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简化了水质分类(见表1、表2,2005年版的表1);
——修改了悬浮物、浊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铁、锰、氨氮、总磷、余氯、粪大肠菌群等部分指标值(见第4章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嗅、总氮、氟化物、硫化物的指标限值规定(见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采样及保管”(见5.1节);
——修改了水质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执行标准(见5.2节,2005年版的7.3节);
——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检测频次,修改了运营单位的检测频次(见5.3节,2005年版的7.2节);
——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补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则,完善了关于标识的要求(见6.2、6.3节,2005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923-2005。
原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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