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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2021-08-16 11:02:42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土壤修复设备水污染阅读量:22203

导读: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5日
 
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四五”规划
 
  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化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打好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持久战,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十三五”取得的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等重要讲话,以争当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的使命担当,积极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构建工作机制。2016年市政府印发《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与区县(市)签订土壤污染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三五”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2017年成立“大气与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2018年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考核办法,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顺利落实,并连续三年在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中名列前三。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时四年,圆满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基本掌握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质量在全省名列前茅,数据被省生态环境厅作为优秀成果代表向生态环境部汇报。
 
  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行动。完成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三类耕地类别划定,并首次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超额完成“十三五”目标。海曙、江北和象山等3个区县开展中重度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源解析”试点工作。试点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初步探索形成钝化+低积累作物种植等适宜我市推广的修复模式。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按年度更新发布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落实自行监测等监管要求。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累计形成165个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落实地块调查报告评审制度,累计完成441个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推进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十三五”期间共有21个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其中14个已完成治理修复,7个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已落实设置公告牌、警戒线等措施。
 
  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全面更新改造427座加油站和1779个地下油罐。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初步建立我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掌握224家重点行业企业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根据地质环境公报,全市地下水水质动态总体保持稳定,河谷孔隙潜水有11处为优良级水,6处为较差级水,超标组分主要为亚硝酸、铁等。由于潜水层埋藏深度浅,与地表水连通性好,水质易受周边环境影响。
 
  深层孔隙承压水有4处较差级水,5处极差级水,超标组分主要为总硬度、固形物、氯化物、高锰酸钾指数、铁、锰、氨氮、碘、亚硝酸盐等。深层孔隙承压水埋藏较深,不易受外界影响,超标组分主要与原生地质环境条件有关。基岩裂隙水为较差级水,超标组分主要为氯化物、碘、锰、氟化物,超标组分主要与原生地质环境条件有关。列入国家水污染物考核的6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其中优良2个、良好1个、较差1个、极差2个,达到考核目标。
 
  (二)形势研判
 
  1.制约因素
 
  一是环境质量改善和保护任务艰巨。全市受污染耕地占比不高,但绝对数不小,面临实现长期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所需的资金大、农民种植习惯调整难等问题。全市需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体量大,源头预防和末端治理压力大。地下水污染问题逐步凸显,6个地下水国考点位考核优良率只有50%,部分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已呈连片并有扩散趋势,且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才刚刚启动。
 
  二是污染治理体系有待健全。《土壤法》实施两年时间,尚存诸多不尽完善之处,配套管理办法尚未有效衔接,其规定的企业用地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等新制度,未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足,部门之间联防联控、信息共享的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刚刚起步,对工程实施效果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法》未规定相关技术咨询、工程治理单位准入条件,整个行业第三方从业单位准入门槛较低,水平参差不齐,市场诚信度不高,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还需研究探索。
 
  三是污染防治保障支撑亟待加强。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监测刚刚起步,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监测体系,难以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土壤法》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许多盲点,土壤污染调查类型缺少商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机制薄弱等问题亟待解决。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单一,多元化融资途径还有待探索。我市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局面,治理修复缺乏成熟可靠技术。
 
  2.面临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总体上,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将进入由行政管理要求转变为全面依法治污的新阶段,在落实《土壤法》各项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的总体要求下,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必将呈现加速推进的总体局面。同时,通过实施土壤污染详查,基本掌握土壤污染状况,为精准治污、对症下药指明方向。
 
  生态环保任重道远。近阶段,我市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数量众多,无疑给土壤监管带来重大的挑战。地下水因原生地质条件造成的深层孔隙承压水部分指标超标,实现地下水水质总体改善的任务艰巨。此外,我市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储备、技术支撑及环境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要求,坚持“重要窗口”模范生定位,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总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管控、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为抓手,响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实现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努力绘就“现代版富春山居图”宁波画卷,为建成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进一步理顺源头预防的压力传导机制,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物,倒逼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尽可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推动末端治理为主向防治并举转变。落实“三线一单”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
 
  系统治理,协同防控。打通地上地下,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的管控机制,坚决守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地块开发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扩散底线,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的风险管控机制。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备注: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是6个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V类水比例,其中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1﹞3号,2020年已进行点位调整,已将宁波大学点位调整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建立源头预防的倒逼约束机制,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为“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1.整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落实分区管制。逐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重要生态空间分区管控。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细化分区单元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在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环境执法等方面的应用,基于污染和风险强度分级,着力管控工业项目分类准入。
 
  严格落实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针对相关重点行业提出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加快实施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2023年底前,有污染耕地的9个区县(市)完成溯源排查,全面建立污染源全口径清单。建立控源(断源)销号闭环工作机制,坚持“边查边治、应控尽控”,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等各类污染源,有关区县(市)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督促落实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农田灌溉水质、清理表明有污染的清淤底泥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受污染耕地的持续影响。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按要求筛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提高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精准度、权威性。将重点监管单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用地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推动重点单位将土壤污染防治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贯彻落实“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要求。2025年前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各类堆放场所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状况的调查与评估,实施渗滤液阻隔工程,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之间的协同控制。
 
  2.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2023年前建立并完善区县(市)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建设。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根据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综合采取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周边污染企业搬迁整治等措施,实施严格保护。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区定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到2025年,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与2020年相比保持稳定。
 
  持续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全面实施以“水肥调控、阻隔剂施用、低累积作物培育”为主要模式的安全利用措施,开展20个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点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省定任务。
 
  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优化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和农业“两区”空间布局,及时调出已查明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和用地功能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客土置换、生物修复等措施民同民,逐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确保“十四五”期间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不增加。
 
  落实新垦造耕地的分类管理。落实耕地垦造验收的土壤污染调查要求,依据调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保障新增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到2025年,全市新垦造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覆盖率达到100%,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粮食和食品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涉及耕地污染状况、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信息共享,推动粮食收购、食品安全监管等环节的联动把关。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如超标,则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市场流通大米及米制品的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管控(修复)
 
  加强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浙江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应当在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应尽量避免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污染治理完成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修复(管控)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5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执行率100%。
 
  实施管控(修复)重点工程。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等结果,结合相关地块规划用途和开发计划,实施9个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消除一批建设用地土壤重大污染风险。鼓励探索建设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以缓解修复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污染修复集中闭环监控。依法落实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地块的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严防污染扩散。
 
  加强管控(修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借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做法,健全并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控制度。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督促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推动将治理修复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探索建立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和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组织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步进行考核评分,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评审通过率高的单位,淘汰水平不高、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推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咨询、工程修复、环境检测等第三方治理(技术服务)单位的诚信档案、效果评估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行
 
  失信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诚信自律、监督有力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根据“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巩固提升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落实地下水污染管控措施、推进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安全。
 
  1.建立地下水环境分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第一轮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动态调整机制,2025年前,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结果,完成一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
 
  2.巩固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加快完善地下水水质国考点位水质现状监测,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针对地下水质量Ⅳ类及以上的国考点位,有关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确保水质保持稳定。针对地下水质量Ⅴ类的国考点位,有关区县(市)应开展污染溯源调查,排查污染成因,确定非地质背景因素导致污染的,应编制并落实水质提升方案,保障水质持续向好。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地下水水质“十四五”目标。
 
  3.实施地下水污染管控和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宁波大榭开发区和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根据重点企业用地详查成果,完成6个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按照“一园、一方案、一抓到底”的思路,督促有关工业园区制订管控(治理)方案,落实管控治理措施。2021年启动6个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的88家在产企业相应管控方案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上述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在产企业,均应编制完成相应管控(治理)方案。2025年底前,上述重点工业园区和在产企业的管控(治理)工程(措施)均应落实。
 
  4.推动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综合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企业地下水污染管控(治理)等重点任务,推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推进多相抽提、可渗透性反应墙、原位生物修复等地下水治理修复技术的本地化应用,探索和集成经济合理、效果可达的技术和技术组合。
 
  5.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
 
  (三)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发现问题、鉴别环境违法行为能力,以推进立法、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科技保障支撑工作为抓手,有力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分析突出矛盾问题和短板,研究对策措施,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等层面细化落实土壤保护相关职责,并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能力和产业支撑能力。
 
  2.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部署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并在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监测。针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作为污水灌溉区、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等的农用地和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用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落实重点监测要求。
 
  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背景调查,并结合重点行业详查、国控点检测、企业自行检测和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检测,形成全大市土壤环境数据库,厘清本地未污染土壤特征因子的环境背景含量、空间分布特征及变化规律。落实地下水国考点位监测要求。合理布设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统一采样检测要求、统一数据汇总分析,形成“区域环境+园区周边+企业内部”三位一体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到2025年,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覆盖至少1个工业园区。
 
  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将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将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重点监管单位。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依法查处违规开发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数字化转型,依托现有浙江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和打通污染源、国土空间规划、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企业用地自行检测等数据信息,利用省平台增设的大数据分析、空间矢量信息叠合、辅助决策、考核评价等模块,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强化科技保障支撑。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鼓励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成熟技术。推动先进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
 
  四、重大工程
 
  根据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十四五”重大工程项目坚持以问题带任务、以任务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的原则,形成了调查与评估工程、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工程、监管能力提升工程等“三大工程”,重点项目共计9项。
 
  (一)调查与评估工程
 
  1.土壤背景值调查工程。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市土壤环境背景调查,厘清本地未污染土壤特征因子的环境背景含量、空间分布特征及变化规律。
 
  2.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工程。“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全市9个受污染区县(市)耕地污染溯源排查。
 
  3.地下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工程。2021年底前,完成宁波大榭开发区和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完成奉化工业集聚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市鄞州电镀园区、宁海电镀城、象山经济开发区(C区)化工集中区、小曹娥电镀园区等6个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
 
  (二)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工程
 
  1.土壤(含地下水)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与修复,开展20个安全利用示范点建设。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十四五”期间,启动9个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并根据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情况,逐步落实污染地块修复与管控项目。
 
  2.地下水国控点位巩固提升工程。分类实施全市6个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其中石碶公园、华美线业、宁波石化经济开发区等3个地下水国控点位编制落实水质提升方案,龙观水厂、泗洲头水厂、横路村等3个地下水国控点位编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落实水质巩固或提升措施。
 
  3.地下水超标企业防渗改造。实施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中地下水超标的企业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6个重点工业园区、88家地下水污染严重在产企业的管控(治理)方案编制。2025年底前,落实相应管控要求。
 
  (三)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监测网络建设工程。优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通过合理布设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点,至少1个重点工业园区形成“区域环境+园区周边+企业内部”三位一体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市美丽宁波办定期对土壤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压实部门协同责任。严格落实《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完善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建立治污攻坚长效机制,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合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利、住建、经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探索建立多元化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属地政府考核评估。按照《宁波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评价办法》和《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级环保专项等相关资金分配机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不合格的视情扣减。采取通报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未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整改落实。依法追究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氛围。每年环境质量公报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动态,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互联网+”生态环保宣传模式,结合“六五”环境日、“七五”普法日,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以重点监管单位和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重点,组织区县(市)开展“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活动,全面告知法定义务。加强培训教育,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组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负责人技术培训,促进重点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防治污染水平。引导社会有效监督,畅通各类举报渠道,完善市县乡和重点村四级环境信访信息收集与报知网络体系,深入推动“绿水青山•请您守护”有奖举报,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
 
  建立群众诉求“首问责任即问即办”的“环保110”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环境公共关系和公共传播能力建设,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和媒体间的互动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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