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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生态绿牵手检察蓝撑起“司法保护伞”

2021-09-13 09:18:57来源: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生态检察生态文明建设阅读量:12471

导读:为助力推进锡山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形成更强的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联合锡山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8月6日印发并试行,让生态绿牵手检察蓝,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而检察公益诉讼旨在修复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才能打好完美的“组合拳”让“1+1>2”?
 
  为助力推进锡山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形成更强的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联合锡山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8月6日印发并试行,让生态绿牵手检察蓝,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
 
  该《办法》共有20条具体举措,明确5大方面内容,包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合调查与协助调查制度、确立参与磋商和诉前会商制度、完善诉讼支持和补充衔接机制、搭建检察监督与环境执法合作共赢渠道。
 
  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定期书面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可能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线索后,双方根据线索移送及互通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情况全程跟踪、信息实时共享。这将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和协调问题,避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头索赔,节约执法司法资源。
 
  在联合调查与协助调查制度方面,《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时,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将自行调查、取证获取的有关证据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可以与其共同组建联合调查组,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察机关亦可通过提前介入方式引导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等工作。检察机关可在自行调查取证中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协助。
 
  在确立参与磋商和诉前会商制度方面,《办法》明确了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派员参加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时,检察机关可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双方可启动会商,商讨案件后续由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明确双方在不同诉讼中的职责。
 
  在完善诉讼支持和补充衔接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机制,对具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生态环境部门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起诉等方式给予支持,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新设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衔接程序,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未完全涵盖赔偿范围的,检察机关可就未涵盖部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举进一步明确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推动解决了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在检察监督与环境执法合作方面,明确加强双方在企业环境合规化建设工作中的相互合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商议重大问题,共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检察公益诉讼案例“以案释法”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像两道“防火墙”守护着本区域的生态环境。锡山区检察院与锡山生态环境局将积极运用衔接机制指导实践,进一步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和法治宣传力度,着力用“检察蓝”为“生态绿”撑起“司法保护伞”。将进一步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互相协作配合,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实践守护绿水青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1+1>2,生态绿牵手检察蓝撑起“司法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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