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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9-22 13:22:31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阅读量:19757

导读: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9月13日公开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如下。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 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单位引领带头作用,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助力我省“十四五”深入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山西建设。
 
  二、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领导组”,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延峰任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军、王学东、刘大山、张继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人事处、法规与标准处、科技与财务处、生态环境执法局、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继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新武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机构设置
 
  1.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
 
  2.整合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市、区)级执法机构完成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上划,实现垂直管理。
 
  3.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增强县级执法力量,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强化属地执法。
 
  4.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在编在岗”要求。
 
  5.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支出、执法经费纳入正常市级财政预算,满足日常环境执法工作需要。
 
  (二)管理制度建设
 
  6.强化党建引领,实现党组织对执法工作领导与管理的全覆盖。
 
  7.强化纪律约束,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廉洁守纪承诺制度。
 
  8.严格落实考录制度,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9.优化人员结构,执法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应达到90%,取得法学类或生态环境相关专业学位的应达到50%,市级执法机构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新招录的人员应在一线执法岗位锻炼1年以上,县(区)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一线执法工作经验。
 
  10.完善培训机制,市、县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均应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执法业务岗位培训,其他执法人员均应参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岗位培训,环境执法人员5年全部轮训一次。
 
  11.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要求,建立执法大练兵制度。常态化开展知识竞赛、案卷评查等工作。建立实战练兵基地,分行业开展模拟现场执法。
 
  12.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经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发放执法证件。
 
  13.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持证人员均参与现场执法,不存在“有证不执法、执法没有证”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建设
 
  1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5.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 年版)》(环办执法〔2020〕 35号)要求,2022年底前基本配齐配全执法装备。
 
  16.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的培训、维护,建立完善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制度。建立执法装备使用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17.2021 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
 
  (四)执法效能提升
 
  18.完善履职责任制度,2021 年底前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
 
  19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并按月细化落实。
 
  20.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检查计划。
 
  21.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2021 年6月底前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
 
  22.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
 
  23.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
 
  24.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保障。
 
  25.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公开执法信息。
 
  26.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主要手段,2022年底前做到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
 
  27.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8.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次普法培训。
 
  (五)履职尽责保障体系建设
 
  29.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在查办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参加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活动保障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对在日常执法、监督帮扶、查处大案要案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等。
 
  30.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主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对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要按程序予以免责;对已按程序容错纠错的执法人员,坚持信任使用。
 
  31.强化职业保障,依法为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对在日常执法、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执法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险保障。
 
  (六)执法信息化建设
 
  32.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运维服务、升级改造、终端(网络)通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有关费用纳入市级财政正常预算。
 
  33.2022年10月底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实现与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联网,且实时上报现场检查数据。
 
  34.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执法机构活跃率、执法人员活跃率每月均达到100%;以移动执法系统内执法人员为基数,环境执法数据做到应报尽报,每月人均上报检查记录条数不少于4条。
 
  35.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环办〔2015〕8号),加强和规范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和管理,建立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应用、环境执法数据报送等工作制度机制。
 
  36.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
 
  37.建立健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并与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互联互通。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会议。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要于9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本市创建工作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在各市全面推进规范化创建工作基础上,太原、运城、晋中等3市承担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单位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差距,统一规范创建标准.其余各市要充分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在2022年10月底完成规化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召开工作调度分析会等,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组织验收阶段。(2022年5月至22年底)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人事处、法规与标准处、科技与财务处、生态环境执法局、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计分达85分的认定通过验收,并颁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达标单位”荣誉证书或奖状。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工作是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
 
  (二)加强沟通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涉及财政、司法、编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主动靠前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重点解决好创建(试点)工作经费保障、编制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补发)等制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难点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创建(试点)工作不够重视、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对思想重视、责任落实、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执法能力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附件: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达标计分细则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
 
  原标题:关于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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