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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2021-10-26 10:38:28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键词:工业固废工业垃圾处理设备阅读量:19352

导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指导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全泉
 
  电话:(010)65646215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
 
  (三)适用标准
 
  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202□)(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管理要求不再执行,不包括其中对工业固废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变更,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五)许可内容
 
  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提交工业固废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台账记录表和执行报告信息表,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等。
 
  对于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督促企业尽快自查自纠,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
 
  (二)建立联合审核机制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过程,做好把关工作。对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产废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规范审核方式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鼓励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推动信息共享
 
  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台账要求与现有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格式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要求一致,提交方式按照《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 号)执行,危险废物全流程信息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台账格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一致,电子台账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我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工作,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工作进度调度机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双百方案)要求,自2022年1月起按月组织地市上报工作进展,每月30日前将月总结书面报送我部。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人员、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执法人员对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产废单位、技术机构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
 
  (三)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执法,对未按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纳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工业固废污染防控、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的产废单位依法处罚。落实双百方案,统筹将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纳入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复核,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许可事项质量和执行情况。
 
  (四)持续帮扶指导
 
  我部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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