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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印发

2021-11-22 10:22:51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垃圾焚烧阅读量:17964

导读: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嘉兴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嘉善、平湖、海盐、海宁、桐乡分局,嘉善县建设局,平湖市综合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市综合执法局,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源集团: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 279号)、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浙环函[2021] 198号)要求,巩固“十三五”期间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整治成效,推动整治工作迈向新台阶,我市制定了《嘉兴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常安邦,电话: 0573-82159851,15757370618(浙政钉);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程楚,电话:0573-83990167, 13819081976 (浙政钉)。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4日
 
  嘉兴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焚烧厂运营管理质量,提升焚烧厂焚烧飞灰、臭气、渗滤液等污染物治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肃查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或弄虚作假、污染物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到2023年上半年,基本实现投运焚烧厂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和长效规范运行,投诉举报明显减少,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投运焚烧厂,2023年4月前新建投运的焚烧厂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重点
 
  (一)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管理。切实落实焚烧厂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装、树、联”工作,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等做好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工作。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法查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或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焚烧飞灰处置。督促焚烧厂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完善焚烧飞灰环境管理基础信息。推动行业焚烧飞灰规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焚烧厂规范开展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台账。依法查处焚烧飞灰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
 
  (三)恶臭气体治理。督促焚烧厂通过企业端完善臭气环境管理基础信息。焚烧厂按要求落实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厂区道路等产臭环节臭气治理工作,做好臭气源头管控、密闭负压收集,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实现全过程密闭化运输,杜绝沿途抛洒滴漏,有效解决焚烧厂厂界周边臭气扰民问题,最大程度减少投诉举报。
 
  (四)垃圾渗滤液液处理排放。督促焚烧厂通过企业端进一步完善渗滤液环境管理基础信息,落实好焚烧厂主体责任,确保焚烧厂垃圾渗滤液经处理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强化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及排放渗滤液环境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前期筹备(2021年6月一2021年8月)。各地根据本实施计划并结合属地实际,组织好行政区域内焚烧厂通过企业端如实填报焚烧飞灰、臭气和渗滤液调查表(见附件1),完善焚烧飞灰、臭气和渗滤液环境管理信息。
 
  (二)地方自查(2021年9月-2021年10月)。各地根据焚烧厂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填报情况,开展现场排查检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及焚烧飞灰、臭气、渗滤液排放处置底数和情况,查找焚烧厂环境管理漏洞,建立焚烧厂问题清单,清单动态更新,清单(附件3)于2021年10月31 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2021年11月一2023年2月)。对照整治要求,相关焚烧厂根据存在问题逐一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员、时间期限,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属地监管部门督促指导焚烧厂做好整治工作,问题整改实行销号式清单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适时组织督查组,督导各地整治成效及工作推进情况,调研解决整治遇到困难与问题。
 
  (四)组织验收(2023年3月一2023年4月)。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深化专项整治验收工作,严格对照整治要求和焚烧厂整治方案,确保验收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客观评估整治成效。
 
  (五)经验总结(2023年5月一2023年6月)。对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本行政区域内已投运垃圾焚烧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各项检查和监测情况、环境违法问题及处理情况、整治验收情况、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请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深化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全面指导整治工作,并建立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组织熟悉焚烧工艺、自动监控和危险废物处置专家赴现场进行帮扶检查,督促指导焚烧厂开展整改。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明确1名深化专项整治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于2021 年8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附件2)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结合党史教育,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的焚烧厂环境污染问题,依职责积极推进整治工作。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行业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严格执法倒逼问题焚烧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落实问题整改,督促焚烧厂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范处置焚烧飞灰,按规范排放烟气,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地建设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焚烧厂日常运营监管、完善考核评价,指导企业提升工艺技术和运营水平,健全渗滤液处理等配套设施。对被国家、省级部门督办的焚烧厂,各地生态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实施驻厂监管,直至问题整改完成。焚烧厂对照整治要求科学制定整治方案,“一厂一策”,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治到位。
 
  (三)严格执法检查。整治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组织执法骨干和行业专家开展深化专项整治督查,检查指导各地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协调平台每季度电子督办交办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推送问题线索,结合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依法查处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根据实际每年自行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报送检查总结,并同时填写上报检查表(附件4)。
 
  (四)加强执法监测。各地每半年对行政区域内焚烧厂烟气主要污染物和二嗯英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每季度对焚烧厂处理后垃圾渗滤液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臭气扰民问题突出的焚烧厂(涉及中央环保督察投诉举报交办件、被省部级领导批示、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近1年来累计投诉举报10次以上),应每月开展臭气厂界监测,督促监测结果超标的焚烧厂制定方案开展奥气治理,妥善解决臭气扰民问题。各地要及时将监测超标查处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激励惩戒。结合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和应用管理制度,按照焚烧厂实时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对环境信用良好的减少执法频次,对环境信用等级低的
 
  增加执法频次。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 199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向相关电网企业抄送焚烧厂行政处罚信息,对涉事焚烧厂实施核减或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微信、微博等平台,提高焚烧厂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及时提供有价值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督促焚烧厂自觉守法。整治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焚烧厂主要负责人开展集中整治培训,增强“一把手”法制意识、环保意识、绿色发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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