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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9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1-12-01 09:35:12来源:河南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监管阅读量:12196

导读:本次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9件,涉及郑州、洛阳、焦作、濮阳、三门峡、漯河6市,新乡市新乡县、濮阳范县2县,涵盖利用暗管、渗坑偷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逃避监管,伪造检测报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等多类违法行为。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一批)。
 
  本次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9件,涉及郑州、洛阳、焦作、濮阳、三门峡、漯河6市,新乡市新乡县、濮阳范县2县,涵盖利用暗管、渗坑偷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逃避监管,伪造检测报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等多类违法行为。
 
  一、新乡市新乡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0日,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数据过于稳定,经细致排查发现:该公司1号粉磨机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管内塞有1个一次性口罩,3号粉磨机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管内塞有3个N95口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某水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7.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濮阳市范县某公司涉嫌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监测案
 
  2021年5月2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导热油炉排气筒设有旁路并使用挡板控制,且旁路挡板可以随时开关,涉嫌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为查实真相,执法人员现场模拟重复开启、关闭旁路挡板实验,发现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短时间内发生不合理跳变,如从(0、0、20.8)变为(3.8、22、4.0),证实了排气筒旁路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的事实。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2021年5月20日至5月29日的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期间数据发生多次上述不合理跳变。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范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关机关。
 
  三、濮阳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1年6月1日18时左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原油田分公司文留采油厂文二联合站监控发现,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酸洗油渣外运。执法人员跟随外运车辆,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运至中原油田分公司原采油四厂维修大队侧对面一院内进行非法填埋处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案件情况通报中原油田公安局,并与中原油田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前往处置现场。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已混入土堆中,现场堆存有42个酸洗油渣吨包(每包约重1.5吨)、8个吨桶和1个废白土吨包(约重1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相关设施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涉事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同时,为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涉事企业,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对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四、焦作市沁阳市某厂伪造检测数据案
 
  2021年4月,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沁阳市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环评报告显示其挥发性有机物为非甲烷总烃,但该厂提供的2020年8月10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检测报告,编号《天佑监委字(2020)第08031号》,内容显示未对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要求某厂重新对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随后,该厂负责人又提供了一份PDF版检测报告,检测日期同样为2020年8月10日,报告编号仍为《天佑监委字(2020)第08031号》,但报告内容已显示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两份检测报告编号和检测日期完全相同,检测污染物种类却不相同,执法人员随即对检测报告真实性开展调查。
 
  经查:该厂负责人为应付执法检查,要求沁阳市某技术服务中心提供有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报告。沁阳市某技术服务中心在没有真正开展现场检测的情况下,使用原检测苯乙烯的检测报告,将苯乙烯改为非甲烷总烃,拼接出一份PDF版的检测报告并交给该厂。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2万元。
 
  针对沁阳市某技术服务中心拼接检测报告的行为,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向沁阳市公安局致移送函,沁阳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对拼接检测报告的原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五、郑州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利用电子设备造假案
 
  2021年4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验机构监管执法大队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郑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录像资料,现场复检核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车间2号线使用电子外挂设备和遥控器进行检测数据造假,为车辆办理年度审验业务,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 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20.67万元。
 
  六、焦作市马村区某建材公司地埋暗管偷排泥浆废水案
 
  2021年初,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马村区某建材公司自2020年9月底开始使用地埋暗管向马村区、新河农场和修武县交界处的一处土坑内排放泥浆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某建材公司在压滤机损坏的情况下,私自设置地埋管道将水洗砂工段产生的废水排到厂区东南侧的土坑内,日排放废水量近10吨,排放去向为田间土坑,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5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龙潭镇一无名石英石加工厂非法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龙潭镇北街村一无名石英石加工厂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市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石英石加工厂清洗石英石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挖设的排水沟排入场院内东北角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经对场区3个点位取样检测,废水pH值分别为0.33,0.72和0.40,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进入检察机关公诉阶段。
 
  八、洛阳市某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口数量与实有数量不一致案
 
  2021年6月1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5月办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3个,但现场实有废气排放口数量为5个,实际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登记不符,且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4万元。
 
  九、三门峡市某建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要求记录案
 
  2021年4月1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建材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无监测记录、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发现:该公司2020年3月建成,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一直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管理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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