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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绿色保险发展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2022-01-22 08:57:37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汪洵 黎峥 关键词:绿色保险绿色金融阅读量:31306

导读:本报告通过分析国际绿色保险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绿色保险工作现状,提出绿色保险相关制度建设的思考及我国可借鉴之处。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在全球具备领先水平的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形成具备多层次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绿色保险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在绿色保险领域也进行了诸多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探索,但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领域相比,总体上看绿色保险在标准、统计监管、激励引导等领域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报告通过分析国际绿色保险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绿色保险工作现状,提出绿色保险相关制度建设的思考及我国可借鉴之处。
 
  一、绿色保险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绿色保险概念
 
  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绿色投融资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绿色金融应运而生。保险业具有吸收风险的能力与专业知识,对于提高社会和经济韧性至关重要,随着绿色金融理念发展,绿色保险作为绿色体系中的重要金融力量,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保证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解决社会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狭义的绿色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应对治理污染的费用进行补偿;广义的绿色保险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即融入了环保意识及生态文明理念的保险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业的绿色转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本文所研究的绿色保险为广义概念。
 
  (二)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人口增长以及经济全球化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中以碳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巨大挑战,各类灾害频发,污染事故日趋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绿色保险发挥了转移风险、防损减灾的职能。
 
  国内方面,2022年1月,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2020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保险业累计为全社会提供了45.03万亿元保额的绿色保险保障,支付赔款533.77亿元,用于绿色投资的余额从2018年的3954亿元增加至2020年的5615亿元,年均增长19.17%,保险资金向绿色投资领域的倾斜力度逐步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技术的资金扶持力度也在进一步提升。
 
  国际方面,根据瑞再研究院报告显示,到2040年,随着与气候有关的灾难加剧,气候风险预计将导致全球财产保费增长22%,总额或高达1830亿美元。在国际上的主要绿色保险市场,如中国、法国、德国和英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预计未来20年巨灾财产损失将增加120%。
 
  二、绿色保险发展国际经验分析
 
  (一)绿色保险国际倡议
 
  随着绿色金融理念的逐步推广,国际组织及绿色金融全球性多边合作愈加活跃,各种多边合作倡议、框架、原则纷纷建立,包括赤道原则(EPs)、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负责任投资原则(PRI)、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PSI)、负责任银行原则(PRB)等,国际绿色金融倡议和原则对引领国际绿色金融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与保险业关系最密切的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保险原则》(United Nations Principle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简称UN PSI)、以及可持续保险论坛(SIF)主导发布的《保险业气候相关风险监管的应用文件》。
 
  1、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保险与可持续金融已得到各方认可,推动相关标准的国际趋同工作一直在有序推进中,为全球绿色保险发展提供重要工具和手段。可持续保险原则,是国际绿色保险发展与实践的主要支撑。目前,国际上的绿色保险相关原则是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保险原则》(United Nations Principle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简称UN PSI),该原则是2012年6月,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 FI)与世界各保险公司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共同发起,是联合国与全球保险业最大合作举措,对全球绿色金融和责任投资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保险原则共有三大支柱,分别是:在保险主业经营中融入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与各利益相关方协作;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此外,《可持续保险原则》包括四项原则,通过识别、评估、管理和监督与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相关的风险和机会,以负责任和前瞻性的方式完成保险价值链中的所有活动,旨在为全球保险业提供一个应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风险与机遇的实践框架。
 
  在国际绿色金融倡议及原则方面,《可持续发展保险原则》(PSI)对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决策过程、与客户及同业合作、与政府及监管部门合作、公开揭露四大方面,在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承保过程中充分考虑ESG有关因素,降低承保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在风险担保方面的功能,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基制度建设也可以从保险产业及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方面开展改革,为促进保险业者由风险管理者与资产投资者转变为全球经济、环境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国际绿色保险行业工具文件
 
  为帮助各国监管机构识别、监测和评估气候变化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缓解相关风险促进绿色金融稳定,2021年5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可持续保险论坛(SIF)联合发布《保险业气候相关风险监管的应用文件》。长期来看,该文件作为首个由全球保险业标准制定机构发布的保险业气候风险监管框架工具文件,将对全球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防范气候风险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产生重要影响。
 
  《应用文件》主要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编制,其内容以针对保险业监管部门提出的气候风险监管相关建议和国际实践案例为主,涉及的内容板块主要为监督审查及报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投资和信息披露等,旨在全球范围内提高保险业气候风险监管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已采取的环境气候相关监管举措有公开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绿色信贷绩效评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等,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环境气候风险分析和管理能力仍较为薄弱,在气候风险识别和管理方面占有独特优势的保险业也缺乏相应气候风险监管框架。《保险业气候相关风险监管的应用文件》的发布对我国设计保险业气候风险监管框架具较强的借鉴价值,也可以为保险公司管理改革提供指导方向。
 
  (二)主要经济体绿色保险发展行动部署
 
  1、德国
 
  德国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绿色保险模式。1965年以前,德国仅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进行承保,1965后保障范围扩大,对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也纳入承保范围。随着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增加,1990年,德国通过和实施《环境责任法》,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要求国内所有工商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同时,该法中以附件形式明确列出环境污染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设备,涉及发热、采矿和能源,石头、泥土、玻璃、陶瓷等制品和建筑材料,钢铁及其他金属(包括其处理工序),化学品、药物、矿物油提炼和深加工,有机物表面处理,木材、纤维素,食品、奢侈品、饲料、农产品,废物与残渣、物质的储存、装载与卸载,混合性设备等详细量化管理规定。法律规定这些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设备所有人负责赔偿,而设备所有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并且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确保能履行其赔偿治理责任,投保方式为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者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担保。
 
  德国在绿色保险的推行中,运用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惩罚措施都明确列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够稳步发展。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但仍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强制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够持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英国
 
  英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绿色保险模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投保的行业(如石油开采、造纸、核能源等),所规定行业的各企业必须强制投保,例如,英国1965年发布的《核装置法》规定核装置安装者必须投保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同时,英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主要在海洋油污损害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除此之外,英国在污染控制方面,行政措施较多,司法措施较少,除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一般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1974年,伦敦保险市场首次对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环境损害予以承保。在此条件下,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仍按照投保人自愿原则,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要求企业投保。
 
  英国的保险模式,能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也能根据风险的情况筛选投保对象,可以满足各地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因地制宜实施。参照英国模式,我国也可以采取由政府部门引导,金融机构支撑的绿色保险发展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更加清洁、可持续增长的保险项目。同时,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循序渐进,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由此扩大国内环责险覆盖范围。
 
  3、美国
 
  美国采取强制绿色保险模式。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早,且保险种类比较丰富,产品类型细化,囊括了各行各业的污染情况。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发展至今,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不同的环境风险,保险费率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跟自己的实际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
 
  随着人们对环境风险认识的深入,投保主体不断的丰富,环境责任保险不再局限于污染严重的行业,而是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美国通过政策工具加快了保险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一方面刺激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也推动保险成本下降,从而满足激发了需求端的积极性,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供给需求循环。我国在推进绿色保险发展的过程中,也可以逐步丰富绿色保险的产品和种类,根据不同的环境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满足随着社会发展,日益多元化的绿色保险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大多具有隐蔽性、累积性,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索赔时效一般较长,最长达30年,如果环境污染的后果比较明显并且能确定的,可以缩短至5-8年。索赔时效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有利于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既能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能保护保险公司不因无限制的责任导致经营风险。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建议
 
  为了缓解和适应社会在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长期气候变化,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绿色保险发展仍存在界定不够清晰,相关体系和制度缺失导致可操作性不强,针对国内绿色保险制度体系空白的现状,借鉴国际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绿色金融标准、行动指南及绿色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国内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实现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等主要内容的突破,对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体系建设。
 
  (一)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除了《环境保护法》以外,较少有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依照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协助保险机构提升承保能力、激发企业提升投保需求的思路,扩大承保范围,并按照所属行业或材料来源多维度对国内保险活动进行横向和纵向分类,逐步细化,以量化的形式使绿色保险的界定更为清晰,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之路。
 
  (二)明确绿色保险项目及活动分类标准
 
  从中国实践出发,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绿色金融标准及原则建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是推动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有益探索。我国在绿色保险分类标准设立方面可以借鉴《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对绿色保险项目进行分类,同时可以从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作出更为细致的分类安排。此外,在制定绿色保险分类标准进程中,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国际标准以及结合中欧等经济体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召开IPSF年会发布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形成为全球广泛接受的分类、术语、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使中国绿色保险界定标准具有可比性、兼容性和前瞻性,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力。
 
  (三)完善国内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绿色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社会各界协同推进,从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监管方、其他利益相关方等角度出发共同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保险公司方面,在推进可持续发展金融进程中,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绿色保险发展。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内部资源效率,重复利用受损资产,节约资金;其次,针对环境破坏、老年化、终生收入、健康风险、气候、农民保障、生态系统等多个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多个因素,都可以设计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最后,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其投资动向也将是影响整个可持续保险计划的关键因素。
 
  行业协会方面,可以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范或协议,以推动保险业稳定及可持续发展,并进行如商品、费率、销售、核保、理赔、投资等的可持续性相关议题研究。此外,在气候变化、大气污染、农业风险、责任风险、巨灾风险等新兴风险以及医疗改革、社会保障等公共议题中展现引领地位。同时,推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制定明确的ESG议题策略,并将该议题纳入保险业核心业务范围,在营销、承保、风控、理赔和资管全流程纳入ESG的考虑,以此提升获利能力、创新能力及保险企业的长期价值。
 
  监管方面,监管机构、政策制定者和行业协会可以拟定相关ESG议题的立法或规范,亦可参照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编制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指数,引导资金投入CSR指数之成分股及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有价证券,协助CSR企业吸引长期投资,以获得有利的融资条件。
 
  其他利害关系人方面,学术团体及公民社会团体可以表达对可持续性议题的诉求与支持,并调查可持续性议题对利害关系人的冲击、风险及机会,以督促保险行业的公司提供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商品与服务。
 
  (四)设计保险业气候风险监管框架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可以持续观察并报道国际金融业碳管理与节能实务的最新发展,并经常性主动公开揭露保险业的核心业务与可持续性议题的执行情形,定期评估、衡量、检视及修正保险公司针对绿色保险发展所采取的各项举措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参考与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保险业气候风险监管框架设计。
 
  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创设行业统一气候风险定量评估框架及风险敞口衡量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保险业压力情景测试;在建设气候风险相关信息数据库方面,行业协会可牵头建立气候风险相关数据库,促进保险公司与气象机构、精算师组织、智库等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开发气候风险信息共享数据库;在保险业气候风险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可参考TCFD发布的《气候相关信息报告指南》,及其他国际相关实践,建立我国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在一般性披露、公司治理框架、保险风险敞口、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政策等方面融入气候风险相关因素进行定期披露。
 
  原标题:IIGF观点 | 绿色保险发展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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