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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就《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2022-02-28 09:22:02来源:河南省政府新闻办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垃圾分类阅读量:25848

导读: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2年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议提出《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思路和特色亮点: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工作,先后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垃圾分类是新时尚。这次修订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2009年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广大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不断提升,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原先粗放式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下的形势。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后,我省依据最新要求,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省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于引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美丽河南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思路
 
  此次修订,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立足问题导向,着眼于建立更加科学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将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和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政策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原《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未区分章节,仅30条,而新修订的《办法》共10章60条,条文数量翻了一番,立法架构变化较大,按照垃圾分类管理各环节,科学谋篇布局,划分了章节,条文内容也有了很大创新和突破。
 
  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以保证《办法》内容条款设置更具有针对性,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国家和我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措施法治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分类投放不准确,分类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三是突出河南特色。按照全域、全时、全链条理念,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运营,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特色亮点
 
  修订出台的《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原则,即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遵循总原则,《办法》进行了系统整体、框架性制度设计,内容丰富、体例完整、环环相扣,极具河南特色,《办法》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既注重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又注重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可持续发展。《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专门就城市垃圾分类规划和建设进行规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大投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了更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创新提出了在《办法》中设置“市场化运作”一章,鼓励支持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是既注重正确引导垃圾分类前端投放,又注重建立垃圾分类后端倒逼前端工作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强大合力。《办法》第三章“源头减量”,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办法》第四章“分类投放”,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表彰奖励等方式,从垃圾分类前端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细化管理责任。《办法》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提出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应当对各自相邻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从后端倒逼前端落实分类要求,《办法》从垃圾分类前端促进后端,后端倒逼前端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形成前后端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是既注重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又注重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取得实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办法》特别设置了第七章“社会参与”,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活动等宣传、组织和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推动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省级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机制。近期省政府已同意成立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各省级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制度,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合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建设,综合采取专业监督检查、第三方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手段,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评价。
 
  二是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杜绝“混装混运”,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智能平台。加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3年年底,所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加快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破解厨余垃圾处理后的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十四五”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是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依托静脉产业园建设,加快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度;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统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到7.5万吨以上,力争于2023年底全省范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40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20座以上。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推动习惯养成。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倡导“光盘行动”、净菜上市等,促进源头减量。教育引导群众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培养居民分类意识,探索奖励机制,引导居民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习惯。深入开展进校园进家庭活动,以郑州市为重点,在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理能力的区域,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积极推进撤桶并点,稳妥有序推进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切实提升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准确率。
 
  五是平衡宣传引导与行政执法工作重心。前期侧重以普法宣传引导为主,坚持宣传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社会动员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全面覆盖和重点督导相结合、末端执法与前端监管相结合,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和执法工作宣传,促进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突出商超行业等执法检查重点,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采取“普法宣传+服务指导+执法规范”的工作方式,对“混装混运”、“先分后混”、居民不按规定投放等,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就《办法》在垃圾源头减量方面,会议表示,要重视政府部门带头这个前提,要抓住经营者减量措施这个关键,要关注农贸市场减量措施这个重点。
 
  就实践中出现的混装混运问题,《办法》实施的规范措施,会议表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分类投放后混装收集运输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办法》提出建立垃圾分类分段监督机制,即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即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各自前端环节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定进行监督,形成末端倒逼前端监督工作链条,确保分类要求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对分类投放的监督和引导,《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分七项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单位在接受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就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途径,会议表示,《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同时,对实践中违反《办法》的现象,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会议实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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