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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2022-03-05 09:20:16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治理阅读量:14577

导读:3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筑牢北方生态屏障,推动美丽龙江建设。
 
  二、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条件成熟的,可纳入“兴安岭生态银行”运作体系。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鼓励利用政府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3.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做好宣传引导,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三)参与程序。
 
  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以及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建立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3.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县政府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遴选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公示。
 
  4.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三、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湖泊、沙漠、冻土等自然生态系统,开展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引导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黑土耕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拓展生态绿地、湿地空间,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厘清责任主体,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市、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实施各级生态保护修复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黑土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二)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释放产权关联权益。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激励政策。优先支持修复后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努力显化生态系统碳汇价值。鼓励以社会捐赠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争取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资源利用。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五)金融扶持。在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贷款。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推进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应发挥好“兴安岭生态银行”的作用,推进资源项目的储备、整理、提升、转换和开发利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全省自然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运作。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渠道、听取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把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作为重点修复任务,设立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引入生态修复战略投资者,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努力开展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举办专题招商推介会。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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