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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5.6万元!因企业“自降等级”办理排污许可登记...附​固废纳入排污许可问题汇总

2022-06-29 09:07:25来源:环保365 关键词:固废工业固废阅读量:15731

导读: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作为企业而言,要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得擅自降低自我的环境管理要求。
  当前,一些企业对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作为企业,必须熟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自我管理,从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对于《技术规范》实施后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载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作为企业而言,要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得擅自降低自我的环境管理要求。
 
  “自降等级”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被罚45.6万元!
 
  2022年4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锥管及不锈钢饮用水管生产,其中铝合金锥管项目氧化工序年使用硫酸30吨。
 
  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八类金属制品业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有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无铬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类别,应该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仅在网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未按照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6月1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5.6万元。
 
  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常见问题汇总
 
  问:排污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吗?
 
  答:本次规定仅将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不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
 
  问: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下简称《名录》)的排污单位可以纳入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吗?
 
  答:由于《名录》是判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唯一法定依据,因此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
 
  问:技术规范只适用45个行业吗,其他行业怎么办?标准适用于登记管理企业吗?
 
  答: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登记管理排污单位仍然按照现有的登记表相关管理规定填报。
 
  问:自行贮存设施只需要填报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吗?
 
  答:自行贮存设施指排污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不仅包括用于贮存排污单位自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还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用于贮存外来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
 
  问:自行贮存包括临时贮存设施吗?厂内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间是否属于自行贮存设施?
 
  答:包括。厂内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间属于自行贮存设施。
 
  问:企业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满足标准要求怎么办?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应当抓紧整改到位,才能按期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
 
  法律条文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原标题:罚款45.6万元!因企业“自降等级”办理排污许可登记...附​固废纳入排污许可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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