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资讯中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2-08-22 09:39:53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交易阅读量:10595

导读: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重庆碳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件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重庆市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登记途径】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重庆市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 【登记主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 【登记原则】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账户分类】注册登记账户分为重点登记账户和普通登记账户两类。重点排放单位持有重点登记账户,账户具备配额发放、排放量登记、履约、过户登记、自愿注销、信息查询等功能;其他机构和个人持有普通登记账户,账户具备过户登记、自愿注销、信息查询等功能等功能。
 
  第七条 【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重庆市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八条 【账户实名】登记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机构实名开设登记账户,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
 
  第九条 【开户申请材料】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一)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机构开户材料
 
  1、注册登记账户开户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7、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开户材料
 
  1、注册登记账户开户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账户审核】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 【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联系电话、有效、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账户保管】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移出】因下列情形导致登记主体被移出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注册登记机构应变更相关注册登记账户的功能,按普通登记账户对其进行管理:
 
  (一)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纳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标准;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账户注销】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账户注销,并通知登记主体和交易机构。
 
  第十五条 【账户清理】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主体和登记账户相关情况,若符合登记账户注销条件但登记主体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主动注销相应登记账户,并通知交易机构。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初始登记】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第十七条 【交易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
 
  第十八条 【履约登记】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注册登记账户中提交足额碳排放权进行履约,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履约递交申请后,应根据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碳排放清缴数据对履约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九条 【强制履约】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履约清缴义务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划扣其持有的未履约部分碳排放权,对相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强制履约。
 
  第二十条 【减排量抵消】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相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质押登记】登记主体可以其持有的碳排放权作抵(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抵(质)押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对相应部分碳排放权进行冻结,并出具抵(质)押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自愿注销】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配额继承】碳排放权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司法处置】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权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权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体查询】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权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司法查询】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重庆市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规定公开登记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数据交换】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二十九条 【信息安全】注册登记系统运营主体应当建设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从业禁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碳排放管理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权。已持有碳排放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并注销账户。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权,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三十二条 【资料保存】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 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

      4月23日,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年一季度,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印发了《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例行新闻发布会新污染物碳交易
      2025-04-23 13:25:27
    • 大学本科专业有新变化,增设碳中和科学与工程等

      据悉,教育部更新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增列29种新专业。其中,在服务国家战略方面,增设了区域国别学、碳中和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与技术等。
      碳中和碳交易
      2025-04-22 11:40:31
    •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与秘鲁环境部长卡斯特罗举行双边会谈

      4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与秘鲁环境部长胡安·卡洛斯·卡斯特罗举行会谈,双方就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双边合作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
      碳交易固废处置
      2025-04-11 11:35:13
    • 湖北国资国企碳中和行动启动!

      4月10日,湖北国资国企碳中和行动在中碳登大厦启动。省政府国资委、14家省属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共同点亮象征绿色未来的启航之光,宣告碳中和行动正式开启。
      碳中和碳交易
      2025-04-11 10:20:43
    • 武汉碳普惠连续三年助力汉马实现碳中和

      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的悉心指导下,中国银行2025武汉马拉松成功打造了“零碳马拉松”标杆赛事。
      碳中和碳交易
      2025-04-03 11:15:51
    • 全国碳市场扩围下钢铁行业低碳转型机制与机遇分析

      未来5年,率先完成低碳转型的企业将占据全球绿色钢铁供应链核心节点,实现从“成本负担”到“价值创造”的战略跨越。
      碳交易超低排放改造
      2025-04-01 16:54:48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