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
2009年,《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国家环境 信息化工作基础行业标准之一,对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和标准制修订原则进行了 规定,主要用于指导环境信息化规划、建设、实施及标准制修订工作。
距离HJ 511—2009发布已经过去12年,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制度、技术条件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环境信息化 标准指南》中的标准体系在业务、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均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的新形势,对《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进行修订,编制一套既满足生态环境管理形势需要,又符合生态环境信息化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方向、科学完整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及其逻辑关系,提出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信息化项目技术规范的设立、编制与实施。
与HJ 511—2009相比,本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应用标准分体系增加系统协同,应用系统中增加海洋环境、气候变化等应用内容;信息资源标准分体系调整为数据标准分体系;应用支撑标准分体系调整为技术支撑、数据支撑、业务支撑;基础设施标准分体系增加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标准分体系调整为网络安全标准分体系,包括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 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安全管理; 管理标准分体系调整为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增加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删除环境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原则。
《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
固定污染源是生态环境部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监管对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废、气候、监测、执法、核与辐射等众多业务管理部门。关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至今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了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自建设的业务系统至今数据难以打通、难以共享、难以协同,同时也造成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已难以适应和满足大数据时代生态环境数字政府建设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和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共享使用。
本标准对规范全国固定污染源各级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推动全国生态环境行业固定污染源数据采集、共享、交换,实现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管理,掌握全国固定污染源家底,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据悉,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原标题:《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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