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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环保标准、规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2022-09-30 09:30:39来源:环保在线 关键词:行业标准生态环境标准阅读量:36665

导读:2022年10月1日起,伴随着国庆节的到来,这些环保行业标准、规范及政策等也将开始实施!
  2022年10月1日起,伴随着国庆节的到来,这些环保行业标准、规范及政策等也将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汽车行业的环保工作,近日,一份汽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管理要求团标发布,并确定将于国庆节当天(10月1日)开始施行!
 
  2022年9月2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批准发布了《汽车维修行业环保管理通用要求》(T/ACEF 039—2022),并予以公开。该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突发环境应急、碳排放等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各项环保管理。
 
  2022年8月22日,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HJ 7-202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HJ 8.1-2022)经批准后发布。
 
  两项标准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T 7-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HJ/T 8.1-94)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该导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2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锰渣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强化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升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7月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修订通过。8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装备。该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7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省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发布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设规范》,并明确该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该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文件规定了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的建设原则与建设要求,并适用于北京市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的构建。
 
  今年6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省地方标准,标准涉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该标准将于10月1日实施。
 
  2022年4月1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本市修订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2005)。标准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堆场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并于8月予以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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