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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2022-12-07 09:44:12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危废监管危废处置阅读量:18692

导读:日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放管服”相关内容,提供精准靠前服务,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意见》《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放管服”相关内容,提供精准靠前服务,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举措。
 
  (一)具备贮存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能力,但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收集、贮存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定期就近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置。
 
  (二)省内危险废物(除医疗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非工业源小微企业,可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非工业源小微企业模块进行危险废物简易流程转移危险废物,不需要上报管理计划和年报。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到满足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下,可不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工艺及运行另做要求(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为副产品,并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产物,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四)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选址不再要求位于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即可。
 
  (五)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和预处理企业在不突破各自原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的危险废物处置总量和种类的情况下,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和预处理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关系时,均不需要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参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六)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环节,无需提供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和委托运输合同。
 
  (七)建立相邻省份间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合作机制,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取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及转运时间等具体限制(医疗废物除外)。
 
  (八)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无需使用吉林省危险废物可追溯系统和危险废物视频智能监管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的入库、出库、转移和视频智能监管。
 
  (九)在吉林省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可以委托所属的具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运输和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收集。
 
  (十)具备某危险废物类别中的一部分废物代码利用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增加同一废物类别中其他废物代码时,在满足危险特性相同、废物形状相似及不超过该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更。
 
  上述举措发布后,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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