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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林业碳汇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

2022-12-10 09:09:46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吴倩茜 关键词:林业碳汇生态提升阅读量:17378

导读: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路径,分析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尝试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出建议与展望。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表现,体现为积极将可利用的生态产品和可供交易的生态系统服务转化为经济价值、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林业碳汇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于一体,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实践之一。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路径,分析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尝试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出建议与展望。
 
  一、林业碳汇交易是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围绕一系列任务要求,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在不断探索实践中日趋多元。目前,我国森林面积达到2.2亿公顷,森林蓄积175.6亿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91.86亿吨,年均增长1.18亿吨;“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力争到2025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
 
  优质的林业资源具有多重效益。从生态产品角度来看,依托林业发展林下经济及生态旅游,能够有效利用林业空间提升经济效益。同时,林业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双重功能,是未来30至50年以较低成本增加碳汇,助力“双碳”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具有极高的生态效益。与林下经济及依托林业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等传统的林业生态产品相比,兼具多重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在生态价值变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各地在生态产品价值实践中主要的探索方向。在重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呼声日渐升温的当下,紧抓机遇,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给予林业资源生产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林业人从过去的“卖木材”转变为“卖空气”,从而实现碳汇的生态价值并反哺林业,是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创新路径。
 
  二、林业碳汇交易发展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我国第一个林业碳汇国家标准《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正式颁布,指南确定了审定和核证林业碳汇项目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术语、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为审定核证人员对林业碳汇项目的审核工作做出了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具体到市场交易层面,目前国内林业碳汇交易根据林业碳汇项目所处市场的不同,按照市场要求选择相应的碳信用机制方法学,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备案开发。
 
  (一)碳信用机制介绍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所引入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2004年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在广西、内蒙古、云南、四川、辽宁等省(自治区)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其中,在广西和内蒙古最早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以“中国广西珠江流域造林项目”为例,该项目完成造林面积3008.8公顷,到2035年预期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量约77万吨,首个监测期内成功签发了13.2万吨碳汇/减排量(CERs),收益51.9万美元。
 
  为建设国内碳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和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明确了国内自愿减排项目管理、减排量管理、交易、审定核查管理等规范和程序。截至2017年《暂行办法》修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交易体系已备案约200个减排方法学、12家审定与核证机构和9家交易机构,签发了超过7000万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s)。其中,涉及农林领域的方法学包括《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等。除此之外,部分试点地区在政策扶持下,积极探索开发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碳汇项目方法学,开展基于地方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交易实践。
 
  目前,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可以选择的标准/机制体系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际公约下的碳信用机制,如CDM;二是独立第三方主导的碳信用机制,如核证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黄金标准(Golden Standard,GS)等;三是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碳信用机制,如CCER等。各种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的申请及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和流程类似,但在具体的方法学、合格性要求、碳汇/减排量认可范围上也有明显的区分,具体如下表列示:
 
表1 不同机制下的林业碳汇对比
 

资料来源:各政府网站、Verra、Gold Standard

  (二)减排量市场需求分析
 
  碳信用机制是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无论选择哪种碳信用机制、哪种方法学,从市场需求角度来看,包括林业碳汇在内的各类减排项目开发所产生减排量,其需求大抵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来自于强制碳市场的抵销需求,如《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中,CERs可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经济体清缴其减排目标;再如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均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s进行履约抵销。以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为例,履约抵销政策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s抵销碳配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按照目前全国碳市场45亿吨配额规模测算,饱和使用的情况下,每年CCERs的需求量最大约2.25亿吨,这其中还未包含地方试点碳市场、企业自愿抵销以及潜在的国际相关减排和抵销机制所带来的需求。
 
  二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单位自愿抵销自身排放的需求。2017年以来,全世界做出碳中和或净零排放承诺的企业数量大量增加。根据联合国“奔向零碳”统计,截至2021年6月,全球共733个城市、3067家企业、622所大学提出自愿碳中和目标承诺,涵盖全球大约50%的GDP。做出承诺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对其自身难以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多数会选择购买减排量进行抵销,这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自愿减排市场的高速发展。据统计,2021年全球自愿减排市场成交量为3.62亿吨,同比增长92%,成交均价3.82美元/吨,同比增长53%。
 
  (三)国内林业碳汇市场预期
 
  林业碳汇是目前最经济的碳吸收手段之一。据统计,其去除二氧化碳的成本在10-50美元/吨,其余途径成本均高于100美元/吨。在国际碳信用市场上,林业碳汇已经取代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签发减排量的主要来源。在国内碳信用市场上,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减排量,由于林业碳汇的“负碳”属性,以及政策对于林业碳汇的大力支持,其认可度也更高。2017年《暂行办法》修订前,最主要的CCER项目类型为清洁能源类,即风电、光伏和水电减排项目的建设开发。其中水电项目由于对生态环境影响大且体量规模远超其他类型项目,被不少地方试点市场明确拒绝用于履约抵销;风电、光伏在过去 5 年间技术快速进步,成本下降幅度超过50%,也已经渐渐失去项目额外性,且随着国家清洁能源项目的大规模开发和绿电交易市场的发展,这类型项目未来获得CCERs签发存在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林业碳汇在CCER项目中的重要性得以进一步加强,叠加植树造林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未来在政策加持与市场热情的助推下,林业碳汇开发有望成为CCERs主要贡献来源。目前,国内不少有志于林业碳汇交易的企业和单位,都在各个地方积极推进林业碳汇CCER项目开发洽谈,希望尽早锁定林业碳汇资源,锁定未来市场交易收益。
 
  三、基于生态权益出让的林业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
 
  林业生态产品具有前期投入大、生长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要保证造林效果,需要大量资金及技术的投入。成熟的林木资源在进行项目备案的过程中也面临技术门槛高、收益周期长、开发成本大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供给方进入市场。在自愿碳市场暂时停摆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依托绿色金融创新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积极探索林业生态产品除碳汇交易外的价值实现路径,引导金融发挥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完善配套服务,为金融介入林业碳汇交易、支持林业碳汇生态产品发展创造空间。
 
  (一)林业碳票
 
  2021年5月,依据《三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福建三明市依托常口村3197亩生态公益林的净固碳量,折算出碳减排量12723吨,签发了全国首批林业碳票。碳票是拓宽现有林业碳汇覆盖面的积极尝试。现行纳入碳市场抵消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只针对人工林,同时对项目时间和林地类型等条件有诸多限制,生态公益林、天然林、重点区位商品林等都不能开发林业碳汇项目。而碳票的开发主体则宽泛很多,根据福建省《三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凡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都可依据《三明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经相关部门审核与评估,由三明市林业局制发碳票。从标的物来看,碳票针对森林自然生长条件下每年的净固碳量,而碳汇项目则着眼于每年新增的额外碳储量。作为林地林木碳减排量收益权的凭证,碳票不仅具有可交易性,同时也被赋予了省内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吨10元的价格购买了3张碳票,相当于收购储备了18294吨的碳减排量,并以这些碳减排量作为质押,获得兴业银行三明分行授信贷款额度500万元。无论是开发主体范围,还是计量范围,碳票都是林业碳汇项目的有益补充,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探索,也为森林质量提升开辟了新的投融资渠道。在福建省碳票创新的基础上,云南、贵州等也积极在本省探索林业碳票、竹林碳票、茶园碳票等的落地实践,唤醒“沉睡资源”,推进森林的生态功能走向资产化。
 
  (二)林业碳汇+金融工具
 
  2022年9月,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普洱县科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宁洱碳汇造林项目51365亩林地共计产生碳汇量719680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以2022年国内碳市场CCER碳资产交易价格(60元/吨)进行评估,项目共计可产生碳资产经济价值约为4318万元。最终云南省农业银行宁洱支行向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授信三年期,利率3.65%。针对林业资源丰富又具有迫切融资需求地区,积极探索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金融服务方案,可有效解决全国自愿减排市场尚未重启,无法直接通过签发CCER(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限制,是生态产品机制实现路径探索中的一大创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是为从事林木培育、种植或者管理的企业专门设计的创新信贷业务,该业务以企业植树造林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预期森林碳汇收益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从而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森林资源生产周期长,人为活动、病虫灾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会造成林木损失,进而给林业碳汇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引发碳泄露风险及碳汇价格波动风险。绿色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市场中的碳资产损失风险和碳汇林生长过程中的碳汇损失风险,对增强林业碳汇经营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调动经营主体从事生态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增强碳汇供给能力有重大意义。目前市场上已陆续推出林业碳汇价格保险、林业碳汇价值保险、竹林碳汇价格指数保险、单株林木碳汇保险、林业碳汇指数保险、森林碳汇遥感指数保险等一系列绿色保险产品。不同模式的保险产品在保险标的、投保主体、保险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可为不同类型的林业碳汇资产提供保障支持。
 
  以上绿色金融工具的创新,均从碳汇收储出发,构建了以绿色金融工具的介入为抓手,创新多种交易场景,最终实现收益反哺生态的全链条模式,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实现林业碳汇产品价值的可度量、可抵押、可交易、可变现。
 
  (三)林业碳汇+生态司法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不仅损害了林地林木,还损害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率先探索通过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案件。被告人吴某辉无证采伐林木73.6立方米。案发后,他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并自愿认购价值4万元的“一元碳汇”。“一元碳汇”是当地自主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公众可以“一元10千克”的价格,线上认购碳汇,收入返还林权所有者。最终,顺昌县法院依法酌情对吴某辉予以从轻处罚。该判例是全国首个通过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案件。碳汇补偿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准许当事人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推进适用于本区域的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尤其在森林覆盖率高、难以落实直接修复的地区,将传统的直接修复模式转向“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并举,通过能够充分体现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的赔偿机制,达到全面补偿受损生态系统的效果,也在拓宽林业碳汇交易属性、促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实现方面迈出新的一步。
 
  三、建议与展望
 
  (一)加大政策统筹,通过市场化交易快速实现价值变现
 
  一是尽快完成《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发布林业碳汇CCER相关方法学,重启CCER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二是对既有的地方创新林业碳汇产品进行梳理,鼓励地方碳普惠\碳信用标准向CCER看齐,基于CCER形成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在市场化供求机制影响下,尽可能扩大林业碳汇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三是探索建立林业碳汇补偿机制,鼓励非重点排放单位自主承诺减排目标,并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的方式抵销自身超过承诺目标的排放,从需求端进一步激发碳汇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碳汇价值实现中的作用。
 
  (二)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深化林权登记工作,尽可能减少基层林权边界不清、权属模糊等影响营林管理的问题;二是在林权登记基础上,提升基层政府统筹能力,推进林业碳汇产权制度建设,明确林业碳汇产品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利,探索将小而散的林地根据林木类别进行分类收储、统一开发、集体获利。三是完善林业碳汇激励机制,针对林业碳汇生态产品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对林业碳汇贷款、担保、债券出台相关贴息补贴政策,降低林业碳汇融资成本。
 
  (三)加强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
 
  建议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经营主体的林业碳汇教育,推广碳汇测量路径和碳汇造林项目开发的技术与经验,加强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设计、管理、核算、监督等各方面的人才培养,确保为碳汇造林和碳核算项目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持。更进一步的,未来随着数字化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除碳汇监测、计量等技术以外,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也将在碳汇生态产品的不同阶段为价值实现过程赋能。应着重加强本土技术力量的培育。
 
  (四)创新多元化融资模式
 
  当前我国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渠道较为单一,各级各地财政能力不同,仅依赖政府财政补贴难以发挥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政府应结合当地财政水平,综合考虑林业碳汇的发展阶段,组织引导建立林业碳汇基金,探索发行林业碳汇债券等多种金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林业碳汇领域,为碳汇林项目建设等提供更多的金融活水,促进林业碳汇生态产品实现价值转化。

  原标题:IIGF观点 | 林业碳汇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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