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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将于2月13日起施行

2023-02-01 10:40:31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键词:新污染物治理污染防治阅读量:20355

导读: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和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标准、技术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为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数和风险。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全氟化合物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基本信息调查和详细调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风险筛查和评估,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清单)及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落实企业(机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严格落实淘汰限用和含量控制措施。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和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十四五”期间,须以所涉新污染物为重点,开展至少1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上述企业(机构)须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进口、排放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建筑材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绿色产品替代。推动将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和农药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零售药店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深化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以下简称“两化”行动),到2025年,50%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两化”行动。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深化“肥药两制”改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多领域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将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逐步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024年底前,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须完成至少1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应依法依规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排查隐患,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机构)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到2025年,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机构)隐患排查“回头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等企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确保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要求,杭州市(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宁波市(石油化工业)、绍兴市(纺织印染业)、衢州市(氟化工业)、台州市(医药制造业),确定至少1个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探索成熟适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及治理技术模式和监管模式。2023年9月底前,上述设区市须编制完整方案,明确重点污染物清单、重点源清单和重点治理措施清单,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扎实推进废弃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泡沫灭火剂无害化处置试点建设。鼓励其他设区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推进相关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智治基础。
 
  1.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探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应用,聚焦重点污染物清单和重点源清单,协同化学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主管部门数据资源,贯通新污染物产生、废弃、排放全过程,逐步实现监管、预警、决策全程闭环。(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重点地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质量监测试点。依托有关设区市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在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调查监测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土壤、地下水、排放源等领域延伸,推进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建设;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精准溯源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指纹图谱、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敏感区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加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23年底前,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基本具备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监测分析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4.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研究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编制新污染物治理可行性技术指南。(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围绕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分析检验、源头绿色替代、生产使用标准、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推广。省重点研发计划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攻关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制定任务清单,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动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监管执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地方立法。督促企业(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涉化学品进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监管执法,加强联动执法,依法查处生产和加工使用淘汰类化学物质、未按规定登记新化学物质和超标排放新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科技研究和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省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世界环境日”“浙江生态日”主题宣传活动。以各类新媒体平台为载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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