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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共治,提升品质,助推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2023-02-08 07:20:17来源:江苏省人大 关键词:垃圾处理环卫设备阅读量:19153

导读: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老条例,无论是章节设置还是主要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和很多创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出台至今已近2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希望和要求不断提高,当前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和“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美丽宜居城市环境的需求,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十分必要。
 
  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老条例,无论是章节设置还是主要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和很多创新。
 
  一、适度拓展条例适用范围
 
  为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我省县城、建制镇和集镇的协同发展,条例的适用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的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原则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此,条例规定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三、细化市容环卫责任的规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则是通过分项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明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同时,考虑到各地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有所不同,条例在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基础上,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
 
  四、规范管理与服务保障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提出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条例针对建筑物容貌、隔离围墙绿篱、道路桥梁、架空管线、雕塑街景、井盖设施、车辆停放、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同时,回应群众生活关切,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还授权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五、综合施策推进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明确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车辆清洗、公共厕所等重点区域以及举办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针对群众关心的饲养宠物问题,规定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应当即时清除,禁止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积极推动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新设了垃圾分类专章,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在不同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重点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还对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引导等作出了规定。
 
  七、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关爱环卫作业人员
 
  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特地规定,要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作者:俞露 方雪燕)
 
  原标题:共享共治,提升品质,助推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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