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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临高县3月1日起试行烟花爆竹和禁塑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023-02-21 10:05:59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塑料制品大气污染防治阅读量:12052

导读:3月1日起,海南省临高县举报人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奖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线索的行为。
  临高县烟花爆竹和禁塑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在临高县辖区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在临高县辖区内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禁塑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临高县区域内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违法行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有:
 
  (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的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基本的违法事实。
 
  联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与监督室(临高县临城镇江南路55号),
 
  举报电话:0898-28260001,
 
  电子邮箱:lgxzhxzzfj@163.com。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属首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
 
  (六)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违规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
 
  (四)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五)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时要求匿名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六)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九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禁塑领域违法行为,经受理举报的综合行政处罚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每起案件给予举报人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20%的奖励,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至10000元。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与监督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住所、工作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举报人填写《临高县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由负责处理举报件的部门审核,凭审批表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勤务保障室办理奖金领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执法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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