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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3-03-05 10:16:27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整治阅读量:30732

导读: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02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针对排查出的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或省辖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整治,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规范推进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管
 
  (一)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已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省辖市除外);上述范围外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各级政府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地要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者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县级政府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组织专家适时对进展缓慢、技术力量薄弱、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指导帮扶。
 
  (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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