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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3-05-05 08:31:55来源:渭南市政府网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水污染治理阅读量:12133

导读:日前,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渭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渭南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渭南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形成规范有序、切实可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按照国务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安排,为进一步细化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推进黄河干流渭南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渭南段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渭南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渭南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形成规范有序、切实可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
 
  1.组织全面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入河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北洛河渭南段入河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规范化整治。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2.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并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对问题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各县市区按照《渭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流程》(见附件)要求,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予以销号。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入河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入河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4.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应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我市黄河沿线渔业生产区域(合阳、大荔、潼关)中小型生产养殖户设置的散排口,由相关县政府按区域组织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有序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入河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6.积极探索水产养殖面源治理。沿黄河的合阳、大荔、潼关等县要根据黄河沿线渔业生产区域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及污水排放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探索统一收集处理、规范设置排污口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三)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等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入河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共享。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工作要求,逐级收集汇总和填报录入入河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数据,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落实“一口一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市统一安排,组织各县市区有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县市区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中、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12345”专线、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附件:渭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
 
  渭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流程
 
  (试行)
 
  为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特制定渭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流程(试行)。
 
  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实施“整治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二、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复核和销号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明确“取缔、合并、规范”具体类型以及整治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目标、措施和时限要求实施整治,整治完成后按验收销号流程予以销号。
 
  三、验收销号流程
 
  (一)县级自验。责任主体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由县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对达到整治目标、符合整治要求的,形成验收合格意见;经自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于排污口取缔和规范化整治的,按照“一口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于多个口合并为一个口的,按照“一事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自行验收通过后,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并初审各责任主体报送的整治验收资料,资料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整治复核申请表》、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自行验收意见以及整治前后对照图片和视频资料等。
 
  (二)市级复核。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整治验收资料统一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复核组,开展现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相关县市区。
 
  (三)公示监督。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复核通过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整治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销号备案。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情况反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填写《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备案表》,予以销号;公示期间收到有关情况反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核实,直至整改通过后予以销号。
 
  四、工作要求
 
  验收销号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杜绝表面整治、敷衍整治,确保整治真实有效、验收销号规范有序。
 
  五、长效监管
 
  对已完成销号的入河排污口,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落实长效监管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排污口规范运行。
 
  本规定为试行,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予以调整,若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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