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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出台“清单”

2023-07-05 13:41:25来源:环保在线 关键词:污染防治环境执法阅读量:45267

导读:近日,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生态环境执法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环”。日前,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也更讲“温度”,《处罚办法》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强调说理式执法,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给予违法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2023年1-5月,全国共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3273件。
 
  近日,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清单》明确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以及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其中,排污许可方面,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不予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方面,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但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能够实现密闭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
 
  固废污染方面,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
 
  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的。
 
  根据《清单》,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充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法制审核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拓展阅读:《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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