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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3-09-19 10:30:58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阅读量:15241

导读:河南省14部门近日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生态修复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23〕8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分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办〔2018〕22号)精神,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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