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抵押贷款等工作,优化交易服务,提升排污权管理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强调,排污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且排污权交易不收取手续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建立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
(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
(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
(四)未完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出让方;
(五)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报有关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情形的。
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标的物属出让的,期限为5年,不足5年的应先行延续。
另,小排放量项目采用简易出让程序,即指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单项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二氧化硫1吨/年、氮氧化物1吨/年、化学需氧量0.5吨/年、氨氮0.25吨/年的建设项目,应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安排部分政府储备排污权,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出让相应单项指标给小排放量项目的交易方式。小排放量项目不得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单价以各地近6个月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值确定,各地近6个月无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的,参照全区近6个月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值确定。
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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