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4)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
(1)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
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实时动态监管。

原标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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