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该文件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进行部署。深交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并披露情景分析关键假设、分析过程等;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一)业务单位或设施;
(二)国家或地区;
(三)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减排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各项减排机制的情况、减排目标、减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资金投入、技术开发)及其成效等。披露主体应当按照不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披露因重新设计生产流程、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更换燃料等减排措施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不同减排措施分别披露减排情况。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登记与交易情况,参与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与交易情况等内容(如有)。
深交所还鼓励披露主体结合自身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支持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公司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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