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深圳宝安:VOCs源头减排专项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资讯中心


深圳宝安:VOCs源头减排专项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024-03-07 09:48:09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处理阅读量:11981

导读:2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重点补贴三类源头减量项目,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5日印发了《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
 
  可申报补贴的源头减量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
 
  (二)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
 
  (三)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
 
  补贴标准:
 
  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两类情况:
 
  1)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的企业,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以下为详细内容:
 
  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补贴办法所指的源头减量项目,是指涂装、印刷、清洗、粘合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工序,通过生产工艺与设备升级改进(以下简称“工艺改进”,含配套管理措施,不含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以下简称“低VOCs替代”)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产生量减少的治理项目。
 
  第三条 源头减量项目补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主体责任。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自主实施源头减量项目、自主提出入库及补贴申报、按规提交申报材料、积极配合补贴核实及减排信息认定,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注重项目绩效。以同行业内“多减多补”为原则,按项目经济成本效益(单位投资削减量)进行差异化补贴。
 
  (三)推广先进工艺。积极推动企业进行工艺改进,淘汰老旧落后工艺设备,对具有高质量发展和减排协同性的先进工艺设备按投资建设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四)鼓励物料替代。对低VOCs替代比例较高的项目,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用量给予一定的采购成本补贴,加快推动企业实施低VOCs替代。
 
  第四条 本补贴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大气指〔2021〕14号)印发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至本补贴办法有效期内宝安区既有VOCs排放企业完成的源头减量项目。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编制与本补贴办法相关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文件,组织建立宝安区工业企业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开展源头减量项目跟踪推进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可申报补贴的源头减量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
 
  (二)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
 
  (三)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宝安区;
 
  (二)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是红牌;
 
  (五)原则上不存在申报单位的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应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企业应对工艺改造设施的稳定投运予以书面承诺;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企业应对符合本补贴办法中的低VOCs原辅材料的稳定投用予以书面承诺;
 
  (七)对于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及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其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对于仅涉及工艺改进从而实现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减少的项目,其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
 
  (八)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两类情况:
 
  (一)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工艺改进:既有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工艺改进措施,已于表1中列明的,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按表1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如经企业举证、专家核定,可按表2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未在表1中列明的,企业申报后可按表2中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
 
  2.低VOCs替代:既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低VOCs替代措施,符合表3列明的所属行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的10%予以补贴。其中,所属行业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经评估后认定;替代比例和采购成本应按自然年核定;补贴应分年度核算,补贴的最大原辅材料用量不得超过按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文件额定产能折算的项目实施后实际产能的用量;超出部分的采购成本按所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平均采购成本计算。
 
  (二)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的企业,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企业入库申报表等入库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将评估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原则上申报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第十条 纳入“储备库”项目完成后,企业在“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提交线上申报;线上审核合格的,再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一)宝安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开户银行和账号;
 
  (三)申报年上一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VOCs源头减量项目减排信息核算报告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明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产品质检报告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购置及使用量台账;
 
  (五)源头减量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改进措施稳定投运满三个月的台账记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稳定投用满三个月的台账记录、设备购置、服务外包、原辅材料采购等合同等(若是外语合同,应有经翻译的中文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相关材料;
 
  (六)源头减量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明细及价格清单、发票、支付凭证;施工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七)企业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企业入库申报已提交材料及补贴核定需补正材料等要求提交。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拟资助项目实施核定、公示等项目审核与拨付流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监管。申报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补贴资金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资金申报、核实、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减排信息核算核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补贴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已取得补贴的企业应当退还补贴:
 
  (一)申报补贴企业所提交材料虚假、无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
 
  (二)申报补贴企业的源头减量项目不正常运行,且拒不整改的;
 
  (三)补贴发放后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办法要求的。
 
  申报补贴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承诺书支付违约金,补贴及违约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追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依法纳入征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现场核实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补贴办法资金来源为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年度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本补贴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