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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成功磋商

2024-03-25 11:12:42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关键词:废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设备阅读量:14038

导读:近日,佛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成功磋商,涉案企业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重后果,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责任。
  为惩罚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佛山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双赔机制,2024年3月18日,成功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偷排废酸案的涉案企业负责人刘某进行磋商并签订赔偿协议。
 
  案件详情
 
  刘某为了节约企业危废处置成本,在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液交由犯罪嫌疑人收集并运输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河涌进行偷排,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该起环境污染案件中,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重后果,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典型意义
 
  该起生态损害赔偿,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固定刘某企业非法转移危废的相关证据,并交由佛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进行立案调查,再由两部门联合与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磋商。
 
  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协议的成功磋商,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院对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创新,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件的办理也提醒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是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温馨提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
 
  
 
  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采取破坏性方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其他故意情形。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佛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成功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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