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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地方标准《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发布实施

2024-04-11 10:40:06来源: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关键词:建筑垃圾处理绿色建筑阅读量:12691

导读:《武进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等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进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武城管发〔2019〕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及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全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工作,按照区政府部署和要求,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协会,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武进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武进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武进区装修垃圾堆放、清运与处置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为贯彻国家及江苏省、常州市及武进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装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安全处置水平,保证装修垃圾收集、处理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等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1.3 装修垃圾清运及资源化处理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1.4 装修垃圾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堆 放
 
  2.1 场所建设
 
  2.1.1 固定堆放场所选址应满足承载力要求,便于清运,与周边环境协调。
 
  2.1.2 固定堆放场所禁止露天设置,应加设围墙、大门、顶棚等配套密闭设施。新建小区、乡镇按照“可移动箱体式”建设堆放场。
 
  老旧小区收集点面积不小于60㎡,长9m,宽6m,高3.5m,砖混结构高度不小于1.5m,上方使用彩钢瓦结构作为顶盖加以封闭。老小区(2014年以前)收集点面积不得小于9㎡,长5m,宽2m,高1.5m,围挡为砖混结构。
 
  2.1.3 堆放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和垃圾分类标识,明确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2 堆放场所管理
 
  2.2.1 堆放场所责任人要加强场地安全监管,保证堆体稳定。
 
  2.2.2 装修垃圾须及时清运,每周至少清运二次,若遇装修高峰期,应增加清运频次。
 
  2.2.3 堆放场所应做好保洁工作,保持堆放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2.3 堆放场所分类
 
  2.3.1 不得将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垃圾及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2.3.2 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须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2.3.3 大件垃圾、工业垃圾及危险废物须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
 
  3 清 运
 
  3.1 清运主体与清运单位
 
  3.1.1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进行清运,并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并报城管部门备案。
 
  3.1.2 从事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取准运资格。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城管部门将装修垃圾清运单位纳入管理目录。
 
  3.2 清运车辆
 
  3.2.1清运车辆为黄牌车。运输装修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准运证件,并接受城管部门、公安交警、交通部门的检查。
 
  3.2.2清运车辆实行“六统一、两必须”管理。“六统一”: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放大车牌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两必须”: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清运,必须将建筑装修垃圾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建立装修垃圾运输信息化监控系统
 
  3.2.3清运车辆应保持外部整洁,不得车轮带泥,不得沿途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不得私运偷倒。
 
  3.2.4 车辆号牌应清晰,车牌与车辆相符,侧面应喷涂明显的企业名称。
 
  3.2.5 清运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大气排放标准。被公安交管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排放超标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维修治理,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排放合格后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3.3 运行管理
 
  3.3.1 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3.3.2 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不得擅自指定装修垃圾清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
 
  3.3.3 准运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3.3.4 建立运输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实行诚信考核退出机制。
 
  4 终端计量
 
  4.1 装修垃圾处理单位应设置汽车衡进行称重计量,计量房应设置在处理工程的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4.2 汽车衡数量为2台或以上。
 
  4.3 汽车衡应采用车辆计量专用的动静态电子地磅,规格宜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
 
  4.4 汽车衡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宜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方9m处宜设置减速装置。
 
  4.5 为便于付费核实,称重计量应使用“四联单”(投放管理责任人、清运单位、处置单位及管理部门)。
 
  4.6 汽车衡的校验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5 分 选
 
  5.1 分类
 
  装修垃圾宜采用机械为主、人工辅助的分选工艺,分成可资源化利用物、可回收物、轻质有机物、危险废物四大类:
 
  (1)可资源化利用物:包括废混凝土、碎砖瓦、陶瓷、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和掺和料。
 
  (2)可回收物;包括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废纸、玻璃等,可作为有价废品回收。
 
  (3)轻质有机物:包括难以回收利用的塑料、纸、织物、泡沫等碎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系统消纳。
 
  (4)危险废物:包括石棉、化学品(油漆、胶水等)等,应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无害化处置。
 
  5.2 存放
 
  按照碎料、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统一进行存放。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存放方式,露天存放时应及时遮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存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临时贮存能力。
 
  (3)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cm,存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5.3 工艺
 
  分选工艺应在装修垃圾处置的全过程设置,宜采用干法工艺,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并符合下列要求:
 
  (1)粉尘,渣土处理设备应设置在装修垃圾处理线的前端,宜采用筛分法。
 
  (2)钢筋、螺丝、铁屑等铁类金属应采用磁选工艺去除。
 
  (3)采用风选法将物料中的轻重物质进行有效分离。
 
  (4)尽可能保证物料中砖混、混凝土分拣后的洁净率,从而提高后期资源化利用率。
 
  (5)鼓励采用机器人分选工艺。采用人工分选时,人工分选平台宜布置于物料输送带两侧,输送带宜为平皮带,应设立人工分拣专用分拣房,分拣房应具备新风系统、安全集控的功能。
 
  5.4 环保要求
 
  分选场地应配备三类环保系统设施:
 
  (1)喷雾系统:按每平方米1个高压喷头的密度满铺整个厂房,保持室内湿度,从而达到防治扬尘的作用。
 
  (2)除尘系统:对自动化设备局部密封,防止分拣过程中粉尘扩散。安装脉冲袋式除尘机、离心机、风道、排气管等设备,构成完整室内除尘系统,将净化后的室内空气排向室外。
 
  (3)车辆除尘:进出厂区的所有车辆均需进入车辆喷淋除尘点清洗除尘,以确保运输途中的清洁。
 
  6 破 碎
 
  6.1工艺
 
  6.1.1 根据物料特性及再生材料性能,选用一级、二级或多级破碎系统。每级破碎形成的大粒径物料可通过闭路生产工艺,返回本级破碎设备再次破碎。破碎设备应具备可调节破碎出料尺寸功能。
 
  6.1.2 根据破碎后的物料特征、杂物含量,使用磁选、风选、水力浮选等工艺及相关设备,分选分离物料和去除轻物质、铁类金属等杂物。
 
  6.1.3 破碎工艺后端宜设置多次循环筛分工艺,实现“多筛分、少破碎”功能。
 
  6.1.4 多级破碎系统宜设置中间料仓,形成各级独立,也可二级或多级组合的破碎子系统,提高破碎筛分效率。
 
  6.2 环保要求
 
  6.2.1 破碎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
 
  6.2.2 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用有效抑尘措施。
 
  6.2.3 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2.4 应优选选用噪声值低的破碎设备,并在设备处设置隔音设施,设施内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
 
  6.2.5 车间内采用少窗结构,所用门窗宜选用双层或多层隔声门窗,内壁表面装饰吸音材料。
 
  7 筛分与输送
 
  7.1 筛分
 
  7.1.1 筛分设备宜采用振动筛。
 
  7.1.2 筛网孔径应与再生骨料粒径相匹配。
 
  7.1.3 筛分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
 
  7.2 输送
 
  7.2.1 宜采用皮带与板链式输送带的输送设备。
 
  7.2.2 输送设备送料过程中应有效避免漏料及防尘。
 
  7.2.3 主要输送设备采用变频电机,对超负载情况及时报警、预判。
 
  7.3 智能信息系统
 
  7.3.1 生产线自动化控制可实现远程/机旁操作,具备单机起停、联锁控制、故障诊断显示、事故应急操作等功能。
 
  7.3.2 宜采用全车间智能数据管理系统,对于生产数据、物料平衡、设备节点运行情况监视能集中收集并显示。
 
  7.3.3 整套机械运行由工业编程器(PLC)程序控制,随机信号与振动、故障自动诊断分析系统均由电脑界面操作,实现人机对话。
 
  8 再生产品应用
 
  8.1 道路用再生级配骨料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1)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粉体可作为再生级配骨料直接应用于道路工程,也可制成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用于道路工程。用于道路路面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1.5mm,用于道路路面底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再生级配骨料与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规定。
 
  (2)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道路路床时,其最大粒径不宜超过80mm,有机质含量不高于5%,杂物含量不高于1%。
 
  (3)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按无机结合料的种类可分为三种: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水泥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4)再生级配骨料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其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及国家、行业颁布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2 再生骨料砖和砌块
 
  (1)再生骨料和再生粉体可用于再生骨料砖和砌块的生产。
 
  (2)再生骨料砖和砌块的生产主要包括计量配料、搅拌、振压/静压成型、养护、检验出厂等环节。
 
  (3)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 422、《蒸压灰砂砖》GB 11145、《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4)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1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8.3 再生骨料混凝土与砂浆
 
  (1)混凝土与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2)再生骨料混凝土与砂浆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采用再生骨料。
 
  (3)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的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制备与验收等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时,应预先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规定。用于桥涵混凝土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规定。
 
  (5)再生粉体用于混凝土和砂浆需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
 
  9 绿化与环境保护
 
  9.1 绿化
 
  9.1.1 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处置厂区绿化率宜控制在30%以内。
 
  9.1.2 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9.1.3 处置厂内下列区域宜设置绿化带:
 
  (1)工程出入口。
 
  (2)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
 
  (3)防火隔离带外。
 
  (4)受西晒的建筑物。
 
  (5)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9.1.4 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厂区道路、填埋作业区应设置防尘、防噪措施。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
 
  9.1.5 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防雷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9.2 环境保护
 
  9.2.1 处置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装修垃圾处理系统、再生产品制造系统应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厂房内外污染物的控制与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保障职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9.2.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2.3 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15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9.2.4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同时依据厂区生活污水产生量,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排入生活污水市政排放管线。
 
  9.2.5 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0 术 语
 
  10.1 装修垃圾
 
  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10.2 资源化利用
 
  使装修垃圾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通过对装修垃圾进行加工后可直接利用,或作为生产其他产品的原材料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但不包括对装修垃圾填埋、焚烧处理焚烧等的能源回收。
 
  10.3 危险物质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装修垃圾。
 
  10.4 再生骨料
 
  由装修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惰性建筑垃圾加工而成骨料。
 
  10.5 源头分类
 
  在装修垃圾的产生处第一时间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以便于装修垃圾的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
 
  10.6 回收利用
 
  将装修垃圾无需加工或再制造的部分直接重新用于本项目或其他项目。
 
  10.7 分选
 
  将装修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物质在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下分离出来,并对分类。
 
  10.8 破碎
 
  将装修垃圾中的大块物料在破碎机的作用下,破碎成小块物料。
 
  10.9 筛分
 
  将装修垃圾中的物料按照不同的尺寸进行分离。
 
  10.10 清运
 
  指将装修垃圾从集中堆放场所根据需要定向运输到特定场所的行为。
 
  10.11 投放管理责任人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及所在社区或乡镇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11 其 他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 参考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
 
  《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范》(浙江省产品与标准化协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发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蒸压灰砂砖》(GB 11145-1111)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1-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168-200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1-2011)
 
  《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2007)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9)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9)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 422-2007)
 
  《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2001)
 
  《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2008)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14)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15)
 
  《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11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17-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15-20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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