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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2024-08-09 09:40:06来源:安徽财政 关键词:生态执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阅读量:14320

导读:近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修订《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应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近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修订《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资金收缴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应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明确前期费用支付方式。明确对于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发生在赔偿资金上缴流程前的费用,原则上由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先行支付。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对赔偿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
 
  2024年1-6月,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起,涉及赔偿资金344万元,主要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污染控制、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支出。下一步,安徽省财政厅将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同省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
 
  延伸阅读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判决、调解或磋商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来源:资环处
 
  编辑:蔡梦乔
 
  责编:胡宁
 
  校核:谢红
 
  技术支持: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原标题:安徽省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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