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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4-08-20 11:59:00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境信用管理环境企业阅读量:22301

导读:《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文件规定本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部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发布《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公三十二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规范〔2021〕2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发。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本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部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五个级别。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值计算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 A类企业:分值85分及以上;
 
  (二) B类企业:分值70-84分;
 
  (三)C类企业:分值50分-69分;
 
  (四) D类企业:分值30分-49分;
 
  (五) E类企业:分值29分及以下。
 
  办法还规定,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级别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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