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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准确把握“四个体系” 持续推动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走深走实

2024-11-12 09:37:0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排污口整治环境监测阅读量:16924

导读:《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系统性改革,围绕设置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着力构建“四个体系”,即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文件,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设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意义,准确理解其内容,对于新时期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深刻认识《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入河排污口作为连接水里和岸上的重要节点,直接关系到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牢牢抓住水域治污的牛鼻子,对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全面理解以“四个体系”为核心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系统性改革,围绕设置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着力构建“四个体系”,即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构建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管理办法》突出简政放权。优化审批事项,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提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突出差异管理。申请材料方面,规定造纸、焦化、氮肥等行业,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污水或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其他情形应当提交简要分析材料。《管理办法》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审批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责任主体的自律意识、拓宽社会监督的参与渠道,构建了权责明晰、多元共治的监管体系。在部门监管职责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力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在责任主体管理责任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在公众监督方面,《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明确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在系统内部上下联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央地协同、流域区域互动的工作格局,合力保障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在跨部门联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做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有效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在制度联动方面,《管理办法》也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做好衔接,强化内部协同,提升监管效力。
 
  四是突出闭环管理,构建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管理办法》旨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责任严究的贯通一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源头严防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通过前瞻性的规划引领,实现入河污染物的源头预防与有效控制。在过程严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推动入河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风险严控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报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遏制污染物扩散,减轻环境损害。在责任严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具体情形,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持之以恒抓好贯彻落实
 
  松辽流域总面积124.92万平方公里,拥有5200公里长的国际界河,约占全国界河总长的二分之一。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和重要商品粮基地,松辽流域产业结构偏重,行业类型以石油化工、煤炭、生物制药、农副食品加工等为主,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多,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排等现象时有发生,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入河排污口布局不合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依然存在。
 
  作为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松辽流域局将立足流域实际,认真履行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侦察兵、先遣队的作用,全力以赴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做好宣贯。加强组织领导,丰富宣传形式,强化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确保相关要求的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做好下沉式服务,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和咨询,引导责任主体深入了解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要求。二是严格审批。结合《管理办法》,细化完善《松辽流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设置审批工作。落实“放管服”要求,开展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流域无手续排污口设置合法合规。聚焦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国际河流、省界缓冲区等重点区域,严格把好设置准入关口,引导地方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三是加强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要水体,以规模以上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排等问题的排污口为重点,紧盯化冰期、汛期等时间节点,强化监督监测,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作者: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王宏)
 
  来源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程龙
 
  原标题:解读 | 准确把握“四个体系” 持续推动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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