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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立法了!

2024-12-30 09:58:22来源:环保圈 伏波望族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阅读量:24207

导读:《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责任“从严”,处罚的时候要进行“双罚”,而且是三重“双罚”——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机构和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进行处罚。
  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力度不断加码。
 
  最新消息,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责任“从严”,处罚的时候要进行“双罚”,而且是三重“双罚”——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机构和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赵群英表示,环境部正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工作,条例将以打击监测数据造假为重点,推动赋予生态环境部门打假处罚权限,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提高违法成本。
 
  1 查处1968家弄虚作假机构,曝光62个典型案例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这一次的主角是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在回答记者关于“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时,他侃侃而谈,说了很多。一上来,赵群英还是先表明了生态环境部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态度,那就是“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
 
  紧接着,他又分析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现状。它主要分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大类。其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是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监测数据总体上也比较准确。出现问题的,是污染源监测,主要体现在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
 
  这方面,自2022年10月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经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共查处1968家弄虚作假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移送刑事案件167起,公开曝光62个典型案例,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这类造假行为,赵群英把它们概括为“不到现场、到了不采、采了不测、测了篡改”。
 
  不到现场,就是坐在办公室系统造假,并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和报告。到了不采,是检测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表演式”采样,假采样或者少采样,到实验室内伪造数据。采了不测,主要表现为故意更换、遗弃监测样品,出具与所采样品无关的监测数据和报告。测了篡改,主要是在分析测试或编写报告环节篡改数据。
 
  2 加大立法供给,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定
 
  问题发现了,接下来如何解决?生态环境部将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主要是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联合开展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南。以及联合最高检、公安部以及最高法,打通“两法”衔接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二是强化技防体系。就是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进行穿透式监管。应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数据和参数直联直采等技术,强化技术防控,实现“现场可视、设备可溯、监测可控、样品轨迹可追”。
 
  三是加大立法供给。这就是上面提到过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条例将以打击监测数据造假为重点,推动赋予生态环境部门打假处罚权限,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赵群英提到的这三个手段,前两个其实并不新鲜。在之前生态环境部关于“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各种表态中,也都提到过要加强部门联动和技术防控。比如,今年3月两会期间,黄润秋部长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时就说过,生态环境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部门联动)。同时,还要加强大数据加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监管,用科技的力量来筑牢防范造假的防线(技术防控)。
 
  真正比较新鲜的,是第三条“立法供给”,这在之前的历次表态中并不多见。事实上,就在前几天,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据了解,《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45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
 
  3 三重“双罚”,加大违法成本
 
  具体来讲,《条例》最大的特点是什么?那就是“从严制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体现出来的制度,就是“双罚”,而且是三重“双罚”。哪“三重”?1、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2、机构和人员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数据造假,排污单位要罚,监测机构也要罚。同时,机构和人员,也是双双都要承担责任,机构有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人员的处罚。而在监测机构中,也不光是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进行处罚。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监测结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是什么?其实是对排污单位或者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罚。简单地说,就是排污单位指使监测机构造假的,与监测机构同罪。在具体的处罚上,监测机构可能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这是对机构的处罚。
 
  而个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有可能3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这是对个人的处罚。
 
  总之,《条例》可不仅仅是为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提供了“立法供给”,而且还结结实实地加大了违法成本,提高了处罚力度,乱世用重典,希望借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生态环境部在《条例》的编制说明中表示,目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还存在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监测支撑作用发挥,必须加快推进监测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支撑生态环境监测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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