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贵州省能源局制定了
《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
《实施细则》明确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者投资,不得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干预产权方自主选择投资主体。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考虑房屋结构安全,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投资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实施细则》强调,各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划和电网承载力情况等,合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电网企业及时公布区域电网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按红、黄、绿分类。红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严重受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风险较大;黄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一定程度受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存在一定风险;绿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
另外,鼓励投资主体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地区探索构建增量配网、虚拟电厂、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研究推动交能融合、光储充一体化(需考虑车网协同)、5G基站等开发模式。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于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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