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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收集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2025-05-21 08:33:45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执法环境监测阅读量:1423

导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公开收集乱收费行为、乱罚款行为、乱检查行为、乱查封行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收集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范围涉及乱收费行为、乱罚款行为、乱检查行为、乱查封行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
 
  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收集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公开收集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收集范围
 
  (一)乱收费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通过转嫁、搭售违规收费;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并收费、“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
 
  (二)乱罚款行为。不具备处罚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罚款,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示的不公示,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审核清单,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对重大执法决定不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管理、适用不严格,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一律关停、类案不同罚等;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该接收的案件不接收,以罚代刑;包容审慎执法理论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不执行立案标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违规违法立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罚款等。
 
  (三)乱检查行为。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检查;检查计划不按规定备案;不落实入企检查扫码规定;检查审批不规范或者不审批;检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随意处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不按照检查标准和程序检查;以“观摩”“督导”“指导”等名义变相检查;违规开展无差别全覆盖检查等。
 
  (四)乱查封行为。超越权限查封、无法定依据查封;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等。
 
  (五)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违反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执法办案;不履行法定协作程序,违规跨区域查封、扣押;逐利执法、以罚增收,将罚没指标与部门经费、人员绩效挂钩;通过搞排名、通报结果等方式,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变相设置隐形考核指标等。
 
  (六)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不同地区、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不同执法领域标准不衔接;同一执法领域标准上下“打架”、前后“打架”。
 
  (七)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二、线索反映渠道
 
  电子邮箱:gfsqsthjzf@shandong.cn
 
  三、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便于核实处理。
 
  (三)鼓励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按反映人意愿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依法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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