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已施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了这些内容
资讯中心


已施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了这些内容

2026-09-20 08:37:58来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阅读量:2016

导读:注意!《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处规定有变!
  近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道路视频监控系统”修改为“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系统”。
 
  (六)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修改为“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以及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