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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废水灌溉山林,罚!

2026-09-24 11:39:35来源:广州生态环境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废水处理阅读量:1274

导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对该畜禽养殖场处以罚款,责令其停止向环境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但资源化利用不等于随意还田、无序灌溉。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以下简称从化分局)办结一宗畜禽规模养殖场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件,对辖区畜禽养殖场形成有力警示震慑。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从化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线索,反映某畜禽养殖场存在污水外流、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情况。接报后,从化分局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养殖场在未经报备及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下,将发酵处理后的粪污废水用于厂区周边经济林灌溉。经对该畜禽养殖场灌溉用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相关限值要求。
 
  查处结果
 
  该畜禽养殖场将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于山林灌溉的问题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从化分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裁量标准,对该畜禽养殖场处以罚款,责令其停止向环境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案件启示
 
  本案来源为群众投诉线索,有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不少畜禽养殖场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和法律盲区,误以为粪污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只要简单处理后就可以随意用于农肥还田、山林灌溉,进而忽视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灌溉用水和农肥的自行监测等工作,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长期超标排入环境,侵扰周边群众生活环境。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反映问题情况迅速查处、严肃执法,有力打击了畜禽养殖场非法排污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了群众关于美好生活环境的殷切期盼。在此对各位畜禽养殖场经营者作出重要警示,畜禽养殖场应当认真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规范粪污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流程,严禁违法违规向外环境排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
 
  原标题:养殖场废水灌溉山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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