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九江市“无废城市”建设,九江市城市管理局现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应用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要求,再生产品推广坚持“分类使用、应用尽用、保证比例、品质优先”的原则,实行阶梯式使用硬性指标:2027年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再生建材使用占比须达到15%;2028年起,使用占比不低于30%。同步引导社会项目主动选用再生产品。
在产品适用层面,《通知》配套出台再生建材应用指导目录,涵盖再生骨料、再生砖、透水砖等十余类产品,可广泛应用于路基回填、人行道铺设、河道护坡、海绵城市设施等工程领域。拆迁产生的混凝土块、砖石等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加工后,可重新成为工程建材,从源头降低建筑垃圾处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详情如下:
关于九江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九江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和《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中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
(一)再生产品定义
本通知所称“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处理后,制成的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的各类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再生骨料无机
混合料、流态填筑料等。
(二)再生产品应用范围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按分类使用、应用尽用、保证比例、品质优先的原则,在各类建设工程的基础砖胎模、非承重墙体、围墙围挡、人行道、停车场、路基垫层、道路水稳层、管井管沟、河道护坡、水库衬砌、基坑回填等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做到应替尽替、能用尽用。
(三)再生产品推广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分步实现推广应用目标。在2027年底前,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再生产品的应用比例占同类产品的比例达到15%。从2028年起,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再生产品的应用比例占同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30%。同时鼓励在社会资本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相关再生产品目录、使用部位及应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应用方式
(一)政府采购
针对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再生产品及相关施工技术服务单独列项,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面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产品采购或相关施工技术服务采购。
(二)联合体投标协同模式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建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
(三)目录动态管理
对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再生产品,由各职能部门纳入绿色建材目录、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等,再生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广应用管理
(一)纳入可研和设计文件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和再生产品的使用作出相应明确,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就再生产品使用比例作出明确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及具体应用部位。
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须按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标注再生产品类别、使用部位及比例。
(二)纳入生产施工一体化(EMPC)模式
推广“设计-生产-施工”全流程管理模式(EMPC),即在传统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基础上,增加再生产品生产环节(M),实现项目设计、生产、装配、施工全流程贯通,使资源化利用与工程建设深度融合、一体化管理。
(三)纳入施工质量管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进场的再生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场的再生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一律清退。建设、监理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验收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对未达标项目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四、部门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监管,牵头协调再生产品推广落地,统筹跨部门工作联动、进度督导与问题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源综合利用模块进行分析论证。
市生态环境局:按权限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市属国企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在自有投资、代建工程中带头推广使用再生产品,引领行业示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升级、质量提质,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培育本土资源化优质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建、市政工程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纳入绿色建材推广目录。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再生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抽检,引导企业和社会团体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领域相关标准研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场站等交通工程再生产品的应用标准制定、推广实施及现场监管。
市水利局:牵头河道整治、水库护坡、灌区渠道、防洪堤坝等水利工程再生产品的适配应用与技术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推进村内道路、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等乡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再生产品的适配应用及推广使用。
市财政局:按照《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税务局:精准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市属国有平台企业:各企业按业务分工在承建项目中优先
采购使用再生产品,配合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五、推广应用监管
(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建立常态化工作调度机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的堵点难点,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履职尽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各区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将实施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确保辖区内的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高效落实。
(三)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调查评价,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及约谈。
(四)根据《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落实建筑垃圾属地管理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九江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应用指导目录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九江市水利局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