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餐厅乱排油烟被罚不服 对区环保局提起诉讼
餐厅:处罚过重,将环保局告上法庭
今年2月20日,全市启动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次日升为“橙色”预警,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随即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存在油烟净化器未运行、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为此,区环保局于5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餐厅罚款5万元。
而餐厅方并不赞同该处罚,认为环保局检查手段不符合规定,且处罚过重而提起行政诉讼,将通州区环保局告上法庭。
餐厅方称,环保局在执法及处罚过程中未提供超标数据,仅凭肉眼判处“情节严重”。而且在餐厅积极配合整改后环保局不予认可,并且未给予限期整改机会,属执法不当。在此基础上判处罚款5万元不成立,请求法庭撤销罚款行政处罚。
餐厅方表示,在检查中,他们当即打开油烟净化器,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且违法时间很短,可对方仍做出处罚。此外,环保局检查手段不符合规定且处罚过重,至今并未提供餐厅方排污的油烟污染物是否超标的检查报告,仅凭肉眼观察及主观臆断餐厅排污污染大气环境,情节严重,依据不足。且并没有给餐厅一个改正的机会,直接按照高额5万元予以处罚明显不当。
环保局:餐厅违法行为恶劣
23日上午,通州区环保局局长裴志刚、副局长徐晓云共同出庭。
庭上,裴志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环保局检查当天发现,餐厅在营业中不使用油烟净化器,已经构成违规,不适用测量及限期整改规定,可直接进行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做了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
裴志刚还特别指出,餐厅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橙色”预警期间,为应对空气重污染,全市采取严格的空气污染应对措施,而该餐厅作为本地区较大型的餐饮企业,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给环境造成的危害较大。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程度、社会影响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故对原告作出高限罚款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
法院:原处罚合理,驳回餐厅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橙色预警期间,违法行为影响恶劣,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环保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