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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渠道梗阻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路向何方?

2014-10-08 14:09:48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境诉讼 生态文明 行政手段阅读量:62952

导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日前,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司长李庆瑞表示,如何在环保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等重大议题,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未雨绸缪,为迎接四中全会召开和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奠定思想基础。

  
  环境诉讼渠道梗阻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路向何方?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必将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环境诉讼渠道梗阻
  
  近年来,多地因垃圾焚烧、PX项目、水污染等环保问题发生群体事件,一方面是公众维护自我环境权益的意识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却是生态环境司法渠道的狭窄与梗阻。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秘书长秦天宝表示,当前我国传统污染依然存在,同时出现了更多的以风险为标志的环境影响,这对环境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环境问题频发,而司法渠道不畅,造成大量环境纠纷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益受损者容易选择方式维权。
  
  同时,不少业内人士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规则设计都是针对传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的,而环境纠纷带有很大的社会性,通过现有三种诉讼模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贵州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林认为,民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问题出现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要求过严、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司法鉴定费用过高、诉讼风险较大等。
  
  另外,贵州省委副书记李军透露,当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但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过去保护生态环境用宣传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时间长了就产生耐药性,规矩容易变成“面条”,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而形成“破窗效应”。由于缺乏专业司法力量,致使环保立案查处数量不多、打击力度不大、震慑作用不明显,与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不相符。
  
  环境立法要既“硬”且“良”
  
  环境法呈现高度专业化、综合化特点,包括行政管理、民事侵权、合作等方面内容,需要大量授权立法及配套立法。
  
  要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推进法治建设,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认为,首先要明确未来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用法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要一方面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一方面坚持经济和环境协调,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依法治国,要完全依法办事,解决以权压法、以人代法。在环境法方面,要改变环境法是软法的现象。在过去几年中,环境刑事犯罪责任追究获得了很大进步,未来要使环境法更加硬起来。
  
  他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将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方针政策制度都纳入其中,之后制定其他法律时,都要考虑此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由环保部门协同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在这个法律下,应包括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三大法律。具体的立法需围绕完善这些体系,两条腿走路,一条是综合性的立法,另一条是具体法律的制定。如自然保护区法、湿地保护法,化学品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生态损害补偿修复法、民事环境损害赔偿法(包括健康损害)、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则认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首先必须落实“保护优先”原则。我国生态保护主要借鉴俄罗斯,生态法与自然资源法是一体两面,自然资源法注重开发利用,生态法强调保护优先,用生态保护对冲资源利用的负面效应。保护优先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在生态保护领域,尤其是资源开发利用都应当适用这一原则。
  
  二是要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要从管理法向责任法转变。过去的《环保法》是管理法,主体是管理者与相对人,修订后的《环保法》向责任法转变,突出规定政府责任,这需要逐步落实。
  
  判断环境合法的标准,离不开时间空间背景。同一行为,在北京属于违法,在甘肃可能属于合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和刘传义都提醒,要给予地方环境立法充足的空间。
  
  除了制定新法,对于不合时宜的旧法也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调研员相华林提出,清理、修订和《环保法》不相符的政策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如何运用法治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科学性,确保良法之治,众多专家认为,应当努力实现以下转变:一要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从“生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转变,切实改变生态保护从属于经济发展的被动地位。
  
  二要从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搞生态文明建设,向更加关注人、关心人,致力于推动建立企业与周边居民和睦相处、自然保护区与原住民形成“伙伴关系”的方向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要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的转变。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上述原则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领域:首先是加强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必须改变唯GDP的观念,淡化GDP考核,增加生态文明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其次,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亟需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要功能区要建立限制开发的制度,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建立禁止开发制度。我国耕地、水资源、环境等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不完善,要完善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同时,运用市场规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不容小觑。建设生态文明同样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要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碳排放、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五是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资源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对其的破坏和损害要追究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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