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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环保视野:当我们谈大气法时,我们该谈什么?

2015-08-31 14:26:32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枫叶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大气法阅读量:50113

导读:中国国家主席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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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附全文)】
  
在“大气法”修订争议之声萦绕环保界已有时日下,日前出炉的新“大气法”较此前的刚性法规有何改变?又将会对环境产业产生哪些裂变?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的明确可以说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首要前提条件,也是从上到下各项政策举措落地生根的有效保障。大气法修订三稿新增条款,对地方政府,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加以确认。

大气法修订三审稿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但接下来的法条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视信息公开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的基本措施,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年初新环保法的出台实施便对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之所以重视信息公开,因为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监督束缚,可有力推动我国大气治理乃至全领域污染治理的透明化进程。关于这一点,大气法修订的一审、二审稿都有所体现。

在此次提交的三审稿中,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等条款,相对有力地保障了公民获取大气质量信息并参与大气保护治理的权利,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机动车限行

“大气法”的修订中,在重视信息公开和明确界定责任主体的同时,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做了重点关注,在三审稿中,大的一处修改就是删除了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如是说。

这一修改收获不少点赞,业内人士表示,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正面反映了保护人们财产,以及用市场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的良好态势。

  油品升级

油品质量关乎机动车尾气排放。然而,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一直以来都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国四还是国五,均不例外,也是机动车尾气污染逐渐成为雾霾元凶的一大原因。

三审稿中,新增有关油品升级的条款,明确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符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以上就今天的环保视野,感谢您的阅读。东西南北,精彩放送,更多资讯我们明天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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