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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要求

时间:2019/8/27阅读: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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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要求是什么?政策法规要求是什么?国科控股中科检测生态环境事业部专注生态律师低碳资源综合服务,熟悉标准法规,为您详细解答: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究竟什么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呢?本办法提到的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监测,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办法指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污染地块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办法还指出,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部门,并将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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