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接触情况下,&127;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下表。
污染物名称 | 浓度限值,毫米/米3 |
| 取值时间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总悬浮微粒 | 日平均* | 0.15 | 0.30 | 0.50 |
| 任何一次** | 0.30 | 1.00 | 1.50 |
飘尘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任何一次 | 0.15 | 0.50 | 0.70 |
| 年日平均*** | 0.02 | 0.06 | 0.10 |
二氧化硫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任何一次 | 0.15 | 0.50 | 0.70 |
氮氧化物 | 日平均 | 0.05 | 0.10 | 0.15 |
| 任何一次 | 0.10 | 0.15 | 0.30 |
一氧化碳 | 日平均 | 4.00 | 4.00 | 6.00 |
| 任何一次 | 10.00 | 10.00 | 20.00 |
光化学氧化剂(O3) | 1小时平均 | 0.12 | 0.16 | 0.20 |
注:*“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
分为三类: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2.2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2.3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
应执行三级标准。
3监测方法
3.1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污染物名称 | 监测方法 |
总悬浮微粒 | 滤膜采样、重量法 |
飘尘 | 重量法GB6921-86 |
二氧化硫 | 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
一氧化碳 | 红外分析、气相色谱法、求置换法 |
光化学氧化剂(O3) | 硼酸碘化钾法(要扣除同步监测的NO3干扰〕 |
3.2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环境保护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4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4.1各级标准由地方确定其达标期限,并制定实现的规划。三级标准为任何大气环境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
4.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编。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